anti-elab-03 DCCC317/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03

案件編號:

DCCC317/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逾百名示威者聚集阻塞道路,並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及玻璃樽。被告及其他前線人員手持行山杖、竹枝等武器向警方防線推進,並以行山杖襲擊警員,期間被告腰間及背囊被搜出雷射筆、噴漆及無牌對講機等物品。被告最終承認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摧毀財物意圖之物品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四項控罪,另一起襲警控罪則存檔法庭。

最高可判監禁十年之暴動罪需視乎預謀性、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武器使用及對社會秩序之影響等因素量度刑期;其他罪行則依相關法例及案例確定基準。

量刑起基於控罪一定刑基準四年監禁,從被告審前認罪減幅四分之一,釐定三年;控罪三基準九個月、減幅三分之一,釐定六個月;控罪四基準六星期、減幅三分之一,釐定四星期;控罪五判罰款二千元;考慮事件同一來源,控罪一、三及四可同期執行,原應作三十六個月,因被告為初犯且深表悔意,酌減三個月。

法官認為被告初犯,事發背景乃社會紛爭所致,雖使用武器攻擊但殺傷力有限,且被告真誠悔意、具改善家庭關係及職志,故予適度寬減。

最終被告在控罪一、三、四合併同期執行下被判監禁33個月,並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處以罰款2000元。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03
案件編號 DCCC317/2021
裁判官/法官 許肇強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逾百名示威者聚集阻塞道路,並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及玻璃樽。被告及其他前線人員手持行山杖、竹枝等武器向警方防線推進,並以行山杖襲擊警員,期間被告腰間及背囊被搜出雷射筆、噴漆及無牌對講機等物品。被告最終承認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摧毀財物意圖之物品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四項控罪,另一起襲警控罪則存檔法庭。</p><p>最高可判監禁十年之暴動罪需視乎預謀性、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武器使用及對社會秩序之影響等因素量度刑期;其他罪行則依相關法例及案例確定基準。</p><p>量刑起基於控罪一定刑基準四年監禁,從被告審前認罪減幅四分之一,釐定三年;控罪三基準九個月、減幅三分之一,釐定六個月;控罪四基準六星期、減幅三分之一,釐定四星期;控罪五判罰款二千元;考慮事件同一來源,控罪一、三及四可同期執行,原應作三十六個月,因被告為初犯且深表悔意,酌減三個月。</p><p>法官認為被告初犯,事發背景乃社會紛爭所致,雖使用武器攻擊但殺傷力有限,且被告真誠悔意、具改善家庭關係及職志,故予適度寬減。</p><p>最終被告在控罪一、三、四合併同期執行下被判監禁33個月,並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處以罰款2000元。

裁判官/法官:

許肇強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