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約1905時,逾百名示威者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聚集,與警方對峙。被告與其他7至8名前線示威者持竹枝、鐵棍、行山杖及雷射裝置向警員攻擊,並在背囊內藏噴漆及無牌無線電收發機。警員8252遭行山杖擊中頭部後,警方制服被告並於1928時拘捕。被告承認暴動、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噴漆意圖損壞財物及無牌管有通訊器具等罪名。
根據《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上訴庭指引考量是否預謀、參與人數、使用武器、持續時間、破壞程度及對社會安寧之影響;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酌以相應刑期;管有噴漆意圖損壞財物及無牌通訊器具罪則一般以短期監禁或罰款處理。
被告以行山杖襲警,參與規模較低之暴動並持有噴漆及雷射筆意圖破壞財物,無先謀或組織,現場無重大傷亡或破壞;屬初犯,認罪態度良好,具真誠悔意,案發後承受精神壓力並放棄工作,家庭負擔沉重。
本案暴動規模及暴力程度有限,武器殺傷力不高;被告無領導或煽動行為,及早認罪並可酌予認罪折扣,宜併科同期執行刑期並考慮憐憫減刑。
被告就暴動罪判監3年(扣減四分之一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監6個月(扣減三分之一後)、管有噴漆意圖損壞財物罪判監4星期(扣減三分之一後),三項刑期同期執行;無牌管有通訊器具罪罰款港幣2,000元;總刑期共3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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