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05 |
---|---|
案件編號 | DCCC317/2021 |
裁判官/法官 | 許肇強 |
法院 | 區院 |
是否認罪 | 認罪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
判刑 | 判囚 |
涉事日期 | 2019-09-29 |
涉事地點 | 銅鑼灣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參與臨時集結,現場多人與防暴警對峙,被告持行山杖及雷射裝置襲擊警員,並於背囊內藏噴漆及無牌無線電收發機等物品,事後承認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損壞財產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四項罪名。</p><p>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量刑須考慮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武器及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後果及角色;無牌無線電通訊器具罪通常以罰款處理;其他罪項依各自指引量刑。</p><p>本案示威屬突發且規模中等,被告僅屬前線襲警無領導角色,案後及早認罪且真誠悔意,為初犯且承受重大家庭及精神壓力,符合理性減刑條件。</p><p>法官認為儘管涉暴力及擾亂秩序,惟組織及影響有限,應兼顧懲罰與被告背景及悔意,故適用認罪減刑並同期執行刑期。</p><p>被告就暴動罪判監三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監六個月,管有噴漆意圖損壞財產罪判監四星期,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二千元;前三項刑期同期執行並扣減三個月,共監禁三十三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