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05 DCCC317/202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文件編號:

anti-elab-05

案件編號:

DCCC317/2021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參與臨時集結,現場多人與防暴警對峙,被告持行山杖及雷射裝置襲擊警員,並於背囊內藏噴漆及無牌無線電收發機等物品,事後承認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損壞財產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四項罪名。

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量刑須考慮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武器及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後果及角色;無牌無線電通訊器具罪通常以罰款處理;其他罪項依各自指引量刑。

本案示威屬突發且規模中等,被告僅屬前線襲警無領導角色,案後及早認罪且真誠悔意,為初犯且承受重大家庭及精神壓力,符合理性減刑條件。

法官認為儘管涉暴力及擾亂秩序,惟組織及影響有限,應兼顧懲罰與被告背景及悔意,故適用認罪減刑並同期執行刑期。

被告就暴動罪判監三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監六個月,管有噴漆意圖損壞財產罪判監四星期,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二千元;前三項刑期同期執行並扣減三個月,共監禁三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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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05
案件編號 DCCC317/2021
裁判官/法官 許肇強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參與臨時集結,現場多人與防暴警對峙,被告持行山杖及雷射裝置襲擊警員,並於背囊內藏噴漆及無牌無線電收發機等物品,事後承認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損壞財產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四項罪名。</p><p>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量刑須考慮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武器及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後果及角色;無牌無線電通訊器具罪通常以罰款處理;其他罪項依各自指引量刑。</p><p>本案示威屬突發且規模中等,被告僅屬前線襲警無領導角色,案後及早認罪且真誠悔意,為初犯且承受重大家庭及精神壓力,符合理性減刑條件。</p><p>法官認為儘管涉暴力及擾亂秩序,惟組織及影響有限,應兼顧懲罰與被告背景及悔意,故適用認罪減刑並同期執行刑期。</p><p>被告就暴動罪判監三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監六個月,管有噴漆意圖損壞財產罪判監四星期,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二千元;前三項刑期同期執行並扣減三個月,共監禁三十三個月。

裁判官/法官:

許肇強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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