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09 DCCC317/202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文件編號:

anti-elab-09

案件編號:

DCCC317/2021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逾百名示威者佔據道路、投擲汽油彈及玻璃樽,並以行山杖襲擊警員,腰挎一支高能量雷射筆;其背囊內另有噴漆罐及無牌對講機。被告承認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四項罪名成立。

參考類案,暴動罪量刑基準為監禁4年,管有攻擊性武器9個月,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6星期,無牌無線電通訊器具多處以罰款。

被告為初犯、及早認罪可獲扣減,且罪行規模有限、無實際傷亡或財損,被告真誠悔意及背景良好,宜酌情從輕。

本案暴動為突發性聚集,規模及嚴重性較輕,被告非組織者,僅前線參與並無策畫,武器襲警後果有限,其餘控罪情節輕微,綜合考量應適度寬減。

被告因暴動罪判監3年,管有攻擊性武器6個月,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4星期,無牌無線電通訊器具罰款2,000元;前三項刑期並行,合共監禁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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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09
案件編號 DCCC317/2021
裁判官/法官 許肇強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判刑 只判罰款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逾百名示威者佔據道路、投擲汽油彈及玻璃樽,並以行山杖襲擊警員,腰挎一支高能量雷射筆;其背囊內另有噴漆罐及無牌對講機。被告承認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四項罪名成立。</p><p>參考類案,暴動罪量刑基準為監禁4年,管有攻擊性武器9個月,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6星期,無牌無線電通訊器具多處以罰款。</p><p>被告為初犯、及早認罪可獲扣減,且罪行規模有限、無實際傷亡或財損,被告真誠悔意及背景良好,宜酌情從輕。</p><p>本案暴動為突發性聚集,規模及嚴重性較輕,被告非組織者,僅前線參與並無策畫,武器襲警後果有限,其餘控罪情節輕微,綜合考量應適度寬減。</p><p>被告因暴動罪判監3年,管有攻擊性武器6個月,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4星期,無牌無線電通訊器具罰款2,000元;前三項刑期並行,合共監禁33個月。

裁判官/法官:

許肇強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只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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