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連同其他不明身分人士堵塞道路、投擲汽油彈及玻璃樽,與警方對峙並參與暴動;期間被告手持行山杖及雷射筆,向正執行職務之警員揮棍襲擊,背囊內並藏有噴漆罐及無牌對講機,意圖摧毀財物及非法通訊,最終被警方制服拘捕。
根據《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並參考上訴庭指引考量預謀程度、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武器使用及社會影響;另武器及物品罪行按照其殺傷力及意圖定量刑範圍,無牌通訊器具罪一般以罰款處理。
被告初犯無前科,於訂審後認罪,分別獲得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減刑;其間深表悔意並具良好學歷及工作背景,家人亦提供支持,均屬量刑考慮因素。
本案暴動規模及時間均屬中輕度,未造成嚴重傷亡或重大財物損失;被告角色並非主導,武器殺傷力有限;考慮其家庭負擔及持續候審壓力,可適度寬減刑期。
被告因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四項罪名成立(襲警罪存檔);依次量刑後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3個月,並就無牌通訊器具罪罰款港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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