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於2019年9月4日,被告在追越一輛警察巡邏車後過於接近,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在銅鑼灣及北角的繁忙街道上危險駕駛。當警方啟動警燈及警號並試圖攔截時,他拒絕停車,加速鑽插車流,闖紅燈,多次向追截警車指向並發射空氣槍。他先後兩次下車對準警員瞄準並發射空氣槍,最終在建華街停車,丟下武器並被捕。搜查發現另一把空氣槍、多個彈匣及塑膠彈丸、兩把手術刀、武士刀,以及顯示意圖殺害警務人員和支持《逃犯條例》修訂者的訊息和文件電子紀錄。被告為一名38歲的送貨員,具有輕度智能障礙及自閉症譜系特徵,並有襲擊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前科。
法官適用法定最高刑罰:管有仿製槍可判監禁最多七年(因既往定罪而加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可判監三年,以及危險駕駛可判監三年,同時遵循整體原則及缺乏固定量刑標準。
在量刑時,法官平衡了公開向警方發射仿製槍、攜帶具暴力意圖的刀具,以及高風險危險駕駛的嚴重性,與被告提早認罪、表現悔意、心理健康問題、智能障礙、自閉症譜系特徵,以及未造成實際傷亡的情況。
法官指出,被告的行為雖屬一時衝動,但具有刑事責任,是受憤怒和情緒失控所驅動。在繁忙車流中公開攜帶及使用武器,加劇了行為的嚴重性和危險風險,顯示衝動性的暴力念頭可能導致嚴重後果。
在因早認罪獲減刑三分之一後,被告獲判:第一項指控(仿製槍罪)2年4個月、第二項指控(攻擊性武器罪)2年、第三項指控(危險駕駛罪)1年8個月;第一及第二項指控判處,第三項指控連續執行8個月,合共監禁3年。並被吊銷駕駛資格18個月,且須完成駕駛改善課程。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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