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裁判書指出,2019年9月4日,被告駕駛一輛輕型貨車,並危險地超越一輛有警務標誌的警車,迫使其剎車。其後,他拒絕停車,帶領警員展開一場在繁忙的銅鑼灣及北角街道的高速追逐。追逐期間,被告多次將空氣槍伸出車窗,對準警車並發射膠彈。於一個路口,他下車再次瞄準並使用空氣槍後逃走。稍後,他被捕時身上持有多個空氣槍彈匣、兩把手術刀、第二把氣槍、磨尖的武士刀,以及鼓吹對警察施暴的電子文件和社交媒體帖文。被告承認因懷疑警員濫權而對其懷恨在心,並承認使用仿製槍械、在公眾場所藏有攻擊性武器及危險駕駛等控罪。
法官根據法定最高刑期作出量刑:仿製槍械最高可判7年(因前科而加重)、攻擊性武器最高3年、危險駕駛可處3年徒刑,另附強制取消駕駛資格及駕駛改進課程。法官界定起點刑期為:槍械罪3年半、武器罪3年、危險駕駛2年半,並因被告最早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減刑。
法官權衡了被告的減刑因素——輕度智力障礙、自閉症譜系特徵、情緒壓力及真誠悔意——與其在公共場所進行危險追逐、持有多種武器、表達暴力意圖及可能造成嚴重傷害的嚴重性。被告衝動卻有意識地攜帶並使用武器,加上前科及危害公眾安全,均足以支持判處重刑。
法官總結指出,儘管被告有精神健康問題及個人困難,但他分得清是非,對警察懷有針對性仇恨,並作出不理性且高風險的行為,極可能導致受傷,因此需要以威懾性刑罰回應。
被告被判監禁3年。第一及第二項指控(仿製槍械及攻擊性武器)同步執行,危險駕駛另加刑期8個月,須連續執行。自判刑日起,他被取消駕駛資格18個月,並須於該期間最後三個月內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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