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061 DCCC105/2020 管有仿製火器

文件編號:

anti-elab-1061

案件編號:

DCCC105/2020

控罪:

管有仿製火器

涉事日期 :

2019-09-04

涉事地點 :

北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4日承認三項控罪:非法持有仿製槍械、在公眾地方持有攻擊性武器及危險駕駛。當晚約下午6時50分,被告駕駛輕型貨車以極近距離超越一輛標誌警車,致該警車駕駛須緊急剎車。當被指示停車時,被告拒絕並駕車以極速從港島東走廊經銅鑼灣至北角與警員展開追捕,穿梭車龍並闖紅燈兩次。追捕期間,他至少四次用裝有塑膠彈丸的空氣槍向警車指準並開槍,並在一座商業大廈外的交通燈位落車揮舞該武器,隨後再次駕車逃走。最終他在建華街停車,再度以空氣槍威嚇警員,並於被包圍後投降。警員在他身上檢獲另一彈匣,內藏24發彈丸及兩把外科手術刀;在他住所則搜獲第二把(已損壞)空氣步槍、多個彈匣、利刃武士刀及電子檔案,包括WhatsApp和Facebook帖文,及提倡對警察及支持《逃犯條例》人士使用暴力的文件。於警誡下,被告承認因憤怒於所稱的警方虐待及經濟困難而行事,並聲稱並無特定目標,稱擁有上述武器用作「戰爭遊戲」及個人保安。他有五項前科,包括猥褻襲擊及持有攻擊性武器,並一直接受輕度智障及自閉譜系特徵的治療。

法定最高刑罰如下: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因於十年內有相關前科,非法持有仿製槍械可處最高七年監禁;根據《公安條例》,在公眾地方持有攻擊性武器可處最高三年監禁;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危險駕駛可處最高三年監禁、最高 HK$25,000 罰款、最少六個月駕駛禁令及強制駕駛改善課程。

法庭在量刑時權衡了減輕因素:被告及早認罪、完全承認事實、表現出悔意、經濟壓力、缺乏支援,以及確診並持續接受輕度智障及自閉譜系特徵的精神健康治療;與加重因素:在繁忙公眾場所蓄意攜帶及使用武器對準警察、以危險高速逃避追捕並闖紅燈、另有持有多把利刀及武士刀,及錄有提倡對警察和支持《逃犯條例》人士使用暴力的威脅。

法官認為該等罪行是由於對執法部門的憤怒而衝動犯下,屬嚴重罪行,對警員、道路使用者及行人構成真實風險。儘管該仿製槍械威力較低,其在公眾場合使用及可能引起恐慌或傷害,仍需判處有相當威懾力的刑罰。法官先後就仿製槍械罪訂立三年六個月為起點,對攻擊性武器罪為三年,以及對危險駕駛為二年六個月,並根據總體原則作出量刑,同時因被告及早認罪而減刑三分之一。

被告獲判監禁三年。仿製槍械及攻擊性武器罪的刑期將同時執行;危險駕駛罪的八個月刑期將緊接仿製槍械罪刑期執行,其餘部分則同時執行。被告被禁止駕駛所有類別車輛十八個月,並須於該期限最後三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善課程。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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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061
案件編號 DCCC105/2020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仿製火器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9-04
涉事地點 北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4日承認三項控罪:非法持有仿製槍械、在公眾地方持有攻擊性武器及危險駕駛。當晚約下午6時50分,被告駕駛輕型貨車以極近距離超越一輛標誌警車,致該警車駕駛須緊急剎車。當被指示停車時,被告拒絕並駕車以極速從港島東走廊經銅鑼灣至北角與警員展開追捕,穿梭車龍並闖紅燈兩次。追捕期間,他至少四次用裝有塑膠彈丸的空氣槍向警車指準並開槍,並在一座商業大廈外的交通燈位落車揮舞該武器,隨後再次駕車逃走。最終他在建華街停車,再度以空氣槍威嚇警員,並於被包圍後投降。警員在他身上檢獲另一彈匣,內藏24發彈丸及兩把外科手術刀;在他住所則搜獲第二把(已損壞)空氣步槍、多個彈匣、利刃武士刀及電子檔案,包括WhatsApp和Facebook帖文,及提倡對警察及支持《逃犯條例》人士使用暴力的文件。於警誡下,被告承認因憤怒於所稱的警方虐待及經濟困難而行事,並聲稱並無特定目標,稱擁有上述武器用作「戰爭遊戲」及個人保安。他有五項前科,包括猥褻襲擊及持有攻擊性武器,並一直接受輕度智障及自閉譜系特徵的治療。</p><p>法定最高刑罰如下: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因於十年內有相關前科,非法持有仿製槍械可處最高七年監禁;根據《公安條例》,在公眾地方持有攻擊性武器可處最高三年監禁;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危險駕駛可處最高三年監禁、最高 HK$25,000 罰款、最少六個月駕駛禁令及強制駕駛改善課程。</p><p>法庭在量刑時權衡了減輕因素:被告及早認罪、完全承認事實、表現出悔意、經濟壓力、缺乏支援,以及確診並持續接受輕度智障及自閉譜系特徵的精神健康治療;與加重因素:在繁忙公眾場所蓄意攜帶及使用武器對準警察、以危險高速逃避追捕並闖紅燈、另有持有多把利刀及武士刀,及錄有提倡對警察和支持《逃犯條例》人士使用暴力的威脅。</p><p>法官認為該等罪行是由於對執法部門的憤怒而衝動犯下,屬嚴重罪行,對警員、道路使用者及行人構成真實風險。儘管該仿製槍械威力較低,其在公眾場合使用及可能引起恐慌或傷害,仍需判處有相當威懾力的刑罰。法官先後就仿製槍械罪訂立三年六個月為起點,對攻擊性武器罪為三年,以及對危險駕駛為二年六個月,並根據總體原則作出量刑,同時因被告及早認罪而減刑三分之一。</p><p>被告獲判監禁三年。仿製槍械及攻擊性武器罪的刑期將同時執行;危險駕駛罪的八個月刑期將緊接仿製槍械罪刑期執行,其餘部分則同時執行。被告被禁止駕駛所有類別車輛十八個月,並須於該期限最後三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善課程。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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