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該判決指出,被告就《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的暴動罪名認罪。2019年9月29日,一場未經授權的遊行於銅鑼灣崇光百貨開始,向金鐘夏愨道中央政府辦公大樓前進,估計有20,000名參與者。下午3:45至4:05期間,大約200–300人佔據車道、設置路障及交通錐,並向嘗試保護政府總部的警察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硬物。有些人在連接太古廣場與皇后大道東的行人天橋下縱火,迫使警員後撤。下午4:48,警方發出多次警告,發射催淚彈及藍色顏料彈,並大規模拘捕44人。剩餘的示威者沿林蔭道移動至皇后大道東,至下午5時,約有100–200人在路面以木板及雨傘築成街壘;到5:06左右,約500人聚集於車道,向警方設置的檢查線投擲汽油彈、磚塊、雷射光束及其他投射物。被告在公開來源的片段中可見,站在前排,遮擋在雨傘下,佩戴黃色頭盔、護目鏡、呼吸器,揹著裝有手套的背囊。她於下午5:17警方沿皇后大道東行車線前進時被捕。
法官指出,暴動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他援用HKSAR訴梁天琦 [2018] HKCFI 1329案中闡明的量刑原則,強調必須根據個案事實評估,考慮暴力規模、策劃程度及維護公共秩序的阻嚇需要等因素。
加刑因素包括涉及汽油彈、磚塊、雷射光束及臨時街壘的持續及有組織的暴力行為、被告佩戴頭盔、護目鏡、呼吸器和手套的故意前線角色,以及暴動並非偶發而是有預謀的事實。減刑因素包括被告在首次機會即早承認罪行、真誠表示悔意、無前科、作為母親癌症手術後的主要照顧者的責任、明顯的學術及專業成就、參與環保及慈善活動,以及對家人的經濟支援。法院先選定四年九個月監禁為基礎刑期,因認罪申請減刑三分之一,然後因其自願貢獻和良好品格再減刑六個月。
法官強調,暴動的嚴重性源於集體暴力行為,而非單一個人的行動;支持一群人以汽油彈、投射物及阻礙性街壘襲擊公共秩序,理應判以重大監禁刑期。他駁回辯方關於偶發性的主張,認定事件為計劃及協調之舉,並指出被告的防護裝備及其前線位置顯示其有意抵抗執法並阻撓調查。他強調須有明確的阻嚇力,以維護法治及公共安全。
被告被判監禁兩年八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