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二人於2019年11月18日上午約11時30分,與約五十名人士在佐敦道拔萃女書院外集結,其間有人手持磚頭及疑似汽油彈等,向加士居道天橋警方防線推進並投擲物品。警方發出警告後施放催淚煙及使用合法武力驅散,隨即制服並拘捕二人。其一被告身穿黑衣、戴防毒面罩,背囊內藏兩把刀及一把鐵錘;另一被告同穿黑衣、戴面罩,被攝錄片段見其棄置內含微量汽油蒸餾物的玻璃瓶、兩罐輕汽油及粘合劑。二人承認暴動罪並認罪,另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控罪則不續起訴。
參照上訴庭於Tang Ho Yin及梁天琦案所載暴動罪量刑因素,包括是否有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及器械使用、持續時間、造成後果及被告角色。
本案屬突發事件、約五十人參與、歷時約二十分鐘、無人受傷,被告並非組織或煽動者,其一僅推路障保護他人,所持刀錘為工作工具,其二雖管有汽油物品但無證據顯示已投擲,暴力程度及後果均較相關案例輕微。
考量本案較Tang Ho Yin案輕微但涉汽油彈風險,基準量刑為51個月,因被告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並酌情因初犯再減兩個月。
被告二人最終各被判監禁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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