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及被告二於2019年11月18日上午約11時30分,在佐敦道拔萃女書院外與約五十人聚集,向加士居道天橋上的警方防線推進,投擲汽油彈、磚頭及其他物品。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後施放催淚煙並動用合法武力驅散。被告一推動施工用黃色路障並被捕,背囊內檢獲兩把刀及一把鐵錘;被告二於逃離時被捕,其背囊內有懷疑汽油彈材料及粘合劑。二人均認罪,承認違反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
本案量刑參考上訴庭Tang Ho Yin案(4.5年至5年)及楊家倫案(5年)對暴動罪量刑因素的闡述,包括計劃性、參與人數、使用武力程度、持續時間、傷害及公共滋擾等。鑑於本案屬突發、規模約五十人、時長約二十分鐘、無人受傷,並及時認罪,法庭確定51個月為量刑起點,再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及酌情減兩月,最終為32個月監禁。
本案為偶發性集結,僅限天橋一段且持續短暫。雖有投擲汽油彈行為,但未造成傷亡。被告一僅推動路障,非組織者;被告二持有疑似投擲物資但未實際使用。其參與程度與其他群眾相若,社會危害及暴力程度均較標竿案例輕微,加上二人無前科、年輕並表悔意,故予以量刑酌情考量。
法官認為,雖本案較上訴庭案例輕微,但須維持對暴動行為的威懾力,同時考量被告社會背景、無犯罪紀錄及認罪悔意,故適度行使酌情權減刑。
被告一及被告二各被判監禁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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