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10 DCCC561/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110

案件編號:

DCCC561/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及被告二於2019年11月18日上午約11時30分,在佐敦道拔萃女書院外與約五十人聚集,向加士居道天橋上的警方防線推進,投擲汽油彈、磚頭及其他物品。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後施放催淚煙並動用合法武力驅散。被告一推動施工用黃色路障並被捕,背囊內檢獲兩把刀及一把鐵錘;被告二於逃離時被捕,其背囊內有懷疑汽油彈材料及粘合劑。二人均認罪,承認違反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

本案量刑參考上訴庭Tang Ho Yin案(4.5年至5年)及楊家倫案(5年)對暴動罪量刑因素的闡述,包括計劃性、參與人數、使用武力程度、持續時間、傷害及公共滋擾等。鑑於本案屬突發、規模約五十人、時長約二十分鐘、無人受傷,並及時認罪,法庭確定51個月為量刑起點,再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及酌情減兩月,最終為32個月監禁。

本案為偶發性集結,僅限天橋一段且持續短暫。雖有投擲汽油彈行為,但未造成傷亡。被告一僅推動路障,非組織者;被告二持有疑似投擲物資但未實際使用。其參與程度與其他群眾相若,社會危害及暴力程度均較標竿案例輕微,加上二人無前科、年輕並表悔意,故予以量刑酌情考量。

法官認為,雖本案較上訴庭案例輕微,但須維持對暴動行為的威懾力,同時考量被告社會背景、無犯罪紀錄及認罪悔意,故適度行使酌情權減刑。

被告一及被告二各被判監禁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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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10
案件編號 DCCC56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一及被告二於2019年11月18日上午約11時30分,在佐敦道拔萃女書院外與約五十人聚集,向加士居道天橋上的警方防線推進,投擲汽油彈、磚頭及其他物品。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後施放催淚煙並動用合法武力驅散。被告一推動施工用黃色路障並被捕,背囊內檢獲兩把刀及一把鐵錘;被告二於逃離時被捕,其背囊內有懷疑汽油彈材料及粘合劑。二人均認罪,承認違反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p><p>本案量刑參考上訴庭Tang Ho Yin案(4.5年至5年)及楊家倫案(5年)對暴動罪量刑因素的闡述,包括計劃性、參與人數、使用武力程度、持續時間、傷害及公共滋擾等。鑑於本案屬突發、規模約五十人、時長約二十分鐘、無人受傷,並及時認罪,法庭確定51個月為量刑起點,再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及酌情減兩月,最終為32個月監禁。</p><p>本案為偶發性集結,僅限天橋一段且持續短暫。雖有投擲汽油彈行為,但未造成傷亡。被告一僅推動路障,非組織者;被告二持有疑似投擲物資但未實際使用。其參與程度與其他群眾相若,社會危害及暴力程度均較標竿案例輕微,加上二人無前科、年輕並表悔意,故予以量刑酌情考量。</p><p>法官認為,雖本案較上訴庭案例輕微,但須維持對暴動行為的威懾力,同時考量被告社會背景、無犯罪紀錄及認罪悔意,故適度行使酌情權減刑。</p><p>被告一及被告二各被判監禁32個月。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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