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7月28日中環遮打花園集會後,大批人士未經批准沿德輔道西向警線推進,移除路障並製造雜物對峙。被告其後被見於奇靈里、東慈後巷及西源里一帶逃避催淚煙和警隊追捕,最終被捕並在其背囊中檢獲兩部無線電收發器。
就暴動罪,須依《公安條例》第18(1)及19(1)條,證明非法集結演變為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動;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依《電訊條例》第8(1)條,須證器具可發射及接收無線電波而無牌照。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在德輔道西與他人集結並參與暴動,相關行為不符蓄意或即時威脅使用暴力的要件,故暴動及交替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就管有無線電器具,經儀器檢驗及證物連鎖性確立其可用作通訊且未獲發牌照,故該罪名成立。
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疑點利益歸被告;不得僅因被告裝束或逃避行為推定有罪;須嚴格檢視環境證供及證據連鎖性。
法庭裁定被告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被告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案件押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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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源里被捕,警方於其背囊內各搜出一部處於關機、無牌照的無線電對講機。二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但分別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項控罪罪名成立,且未能提供使用或意圖使用之解釋。
《電訊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第8(1)條者可處第六級罰款(最高100,000元)及監禁5年;若以簡易程序處理,最高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2年。
法庭考慮兩部對講機均關機並放於密實袋內,無證據顯示實際使用或意圖使用;被告聲稱證物僅為攀石訓練之用,因忘記取出而非蓄意;兩人無相同罪行前科(被告一舊案已久且性質迥異;被告二無刑事紀錄);其經營健身中心及疫情資助情況顯示經濟能力未受重大影響。
暴動背景與定罪無關,不應據此加重刑罰。綜合證據、被告背景及求情理由,宜以罰款處理。
法庭就兩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分別判處被告每項罰款10,000元,須於十四天內繳付,否則以監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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