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19年7月28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集會後,由未經批准之遊行演變,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出現非法集結及暴動。警方展示多段閉路電視及網上錄影片段,顯示示威者堵路、築路障、敲擊硬物並與防暴警對峙,後施放催淚煙並推進驅散。被告一及被告二後由奇靈里、東慈後巷逃入西源里,攜帶雨傘、防毒面罩等裝備;被告三則在混亂中被群眾推入西源里。警方於西源里將三名被告拘捕,並於兩人背囊內檢獲兩部未經註冊之無線電收發器。
採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標準,控方須分別證明暴動及非法集結之構成要件及無牌通訊器具之管有事實。
法庭認為控方對暴動及非法集結指控缺乏直接或足夠環境證據,惟對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之證物連鎖及功能檢驗程序確立,符合《電訊條例》規定,故兩名被告於此兩項罪名成立。
控方雖呈交大量片段顯示社會秩序受擾,但未能排除被告合理解釋或其他無辜可能;對無線電器具之檢驗行之有年且獲校準證書支持,可確定通訊用途,應予定罪。
法庭裁定被告一及被告二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各須待另行安排量刑;被告三就控罪一及其交替控罪「暴動」及「非法集結」均裁定不成立,予以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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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源里被捕,警方在其背囊內各搜出一部關機狀態之無線電對講機,二人均未持有有效牌照。被控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審訊後暴動罪不成立,無牌持有罪名成立。
根據《電訊條例》第20條,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可處第六級罰款(最高10萬元)及監禁五年;以簡易程序審理,則為第五級罰款(最高5萬元)及監禁兩年。
考慮證物關機且封於密實袋,無使用跡象;器具為攀石訓練用,僅因疏忽置於背囊;二被告無前科,第一被告舊罪與今案無關;經濟能力受疫情影響有限。
法庭不因暴動背景加重刑罰,並認同以罰款回復為適當處置。
被告分別因兩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各被判處罰款港幣一萬元,須於十四天內繳付,否則以監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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