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196 DCCC872/2019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1196

案件編號:

DCCC872/2019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7-28

涉事地點 :

上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19年7月28日先後參與遮打花園公眾集會及其後未經批准的遊行,沿干諾道中、德輔道西與西邊街一帶示威。下午5時20分起,部分示威者移除路障、搭建路障、敲擊金屬等行為,至約7時警方推進並施放催淚煙,示威演變為暴動。首兩被告被辨認於示威者撤退路線中經奇靈里、東慈後巷至西源里,其時攜帶標誌性黑衣、頭盔、面罩、急救物資及無線電收發器,被控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第三被告亦被發現於西源里並攜戴安全裝備。經17名證人及閉路電視片段審訊18天,三人否認全部控罪,首二被告行使緘默權,第三被告出庭自辯但未能提供實質證人。法庭認為暴動於警方推進時方始,三被告並無證據顯示曾在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時段共同行動,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惟首二被告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成立。

根據《電訊條例》第8(1)(b)條,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最高可處罰款二萬元及監禁兩年。

被告一、二各自管有可發射及接收無線電波、性能良好之收發器,違反通訊管制制度,須予以懲戒,彰顯法治及遏制私設通訊網絡。

三名被告在暴動現場並無集結共同行為或破壞社會安寧之証據,不成立暴動或非法集結;然首二被告無牌管有通訊器具,證據鏈完整,難以抗拒,依法成立。

被告一及被告二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分別判罰款五千元並緩刑兩年;被告三所有控罪不成立,獲無罪釋放。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於去年7月28日在西源里被捕,警方在其背囊內分別搜出兩部處於關機狀態的無線電對講機,二人於庭上承認未獲任何有效牌照。經審訊,二人獲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但因違反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被判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並於一審中未作自辯及未就證物用途作出解釋。

根據電訊條例第20條,違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可處第六級罰款(最高100,000元)及監禁5年;若以簡易程序裁決,則為第五級罰款(最高50,000元)及監禁2年。

法官考慮被告均未在暴動現場使用或有意圖使用該兩部對講機,證物於關機狀態且原為攀石訓練所用,二人未有針對此罪行的前科(第二被告無刑事紀錄,第一被告僅有多年前與本罪性質無關的輕微前科),經濟能力受疫情影響有限,並有政府資助,其求情資料及相關案例顯示此類案件多以罰款處理。

法官認為控罪二及控罪三雖與暴動搜查背景相關,但已獲暴動罪無罪裁定,不會因此提高刑罰,並依被告背景、案情及社會整體原則,裁定以罰款為宜。

法院最後裁定兩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各處罰款港幣10,000元,被告須於十四日內繳付罰款,否則即以監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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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196
案件編號 DCCC872/2019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不成立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07-28
涉事地點 上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19年7月28日先後參與遮打花園公眾集會及其後未經批准的遊行,沿干諾道中、德輔道西與西邊街一帶示威。下午5時20分起,部分示威者移除路障、搭建路障、敲擊金屬等行為,至約7時警方推進並施放催淚煙,示威演變為暴動。首兩被告被辨認於示威者撤退路線中經奇靈里、東慈後巷至西源里,其時攜帶標誌性黑衣、頭盔、面罩、急救物資及無線電收發器,被控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第三被告亦被發現於西源里並攜戴安全裝備。經17名證人及閉路電視片段審訊18天,三人否認全部控罪,首二被告行使緘默權,第三被告出庭自辯但未能提供實質證人。法庭認為暴動於警方推進時方始,三被告並無證據顯示曾在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時段共同行動,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惟首二被告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成立。</p><p>根據《電訊條例》第8(1)(b)條,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最高可處罰款二萬元及監禁兩年。</p><p>被告一、二各自管有可發射及接收無線電波、性能良好之收發器,違反通訊管制制度,須予以懲戒,彰顯法治及遏制私設通訊網絡。</p><p>三名被告在暴動現場並無集結共同行為或破壞社會安寧之証據,不成立暴動或非法集結;然首二被告無牌管有通訊器具,證據鏈完整,難以抗拒,依法成立。</p><p>被告一及被告二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分別判罰款五千元並緩刑兩年;被告三所有控罪不成立,獲無罪釋放。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於去年7月28日在西源里被捕,警方在其背囊內分別搜出兩部處於關機狀態的無線電對講機,二人於庭上承認未獲任何有效牌照。經審訊,二人獲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但因違反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被判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並於一審中未作自辯及未就證物用途作出解釋。</p><p>根據電訊條例第20條,違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可處第六級罰款(最高100,000元)及監禁5年;若以簡易程序裁決,則為第五級罰款(最高50,000元)及監禁2年。</p><p>法官考慮被告均未在暴動現場使用或有意圖使用該兩部對講機,證物於關機狀態且原為攀石訓練所用,二人未有針對此罪行的前科(第二被告無刑事紀錄,第一被告僅有多年前與本罪性質無關的輕微前科),經濟能力受疫情影響有限,並有政府資助,其求情資料及相關案例顯示此類案件多以罰款處理。</p><p>法官認為控罪二及控罪三雖與暴動搜查背景相關,但已獲暴動罪無罪裁定,不會因此提高刑罰,並依被告背景、案情及社會整體原則,裁定以罰款為宜。</p><p>法院最後裁定兩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各處罰款港幣10,000元,被告須於十四日內繳付罰款,否則即以監禁代替。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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