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197 DCCC872/201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文件編號:

anti-elab-1197

案件編號:

DCCC872/2019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涉事日期 :

2019-07-28

涉事地點 :

上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7月28日三名被告先後由中環遮打花園公眾集會步行至德輔道西,期間未獲批准之集結演變成非法集結,示威者築路障、與警方對峙並觸發催淚煙驅散行動後爆發混亂,部分人士疏散入奇靈里及西源里。警方於西源里拘捕三被告及在兩名被告背囊中檢獲未經發牌之無線電收發器,被控暴動、非法集結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三罪。

暴動及非法集結依《公安條例》第18及19條須證明集結破壞社會安寧無合理疑點;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依《電訊條例》第8(1)(b)條以罰款及監禁處分。

控方暴動及非法集結證據僅環境間接影像,存在合理疑點,不足以證明三被告曾與他人集結並破壞秩序;通訊辦檢驗證實兩被告管有之無線電收發器具具發、收波功能且未獲發牌,符合條例規定,應予定罪處理。

法庭秉持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及寧縱毋枉原則,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通訊器材檢驗及證物連鎖性無瑕疵,兩被告無牌持有罪成立。

三被告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第一、第二被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法庭將於稍後日期進行量刑聆訊,並於該次聆訊上宣告最終刑罰。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28日兩度被警方截停搜查,檢獲其背囊內各一部關機無線電對講機,未持任何有效牌照。被告各自對暴動指控獲不成立裁定,惟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經審訊後各告成立。被告未自辯亦無提出使用證據,僅承認案發時未獲發牌。二人事後結為夫妻,同居期間從事健身中心經營,除第一被告早年因襲擊及侵犯版權物品獲判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外,第二被告並無前科。

根據《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違者可處第六級罰款(最高100,000元)及監禁5年;如於裁判法院簡易程序審理,則可處第五級罰款(最高50,000元)及監禁2年。

法官經考慮被告無證據顯示曾在暴動現場使用或具使用意圖,兩部對講機均關機並裝於密實袋,且被告提出訓練活動使用證明及疏忽攜帶之辯解;考量被告現年事業受疫情影響有限、第二被告無犯罪紀錄、第一被告前科與本案性質無關,遂視為情節輕微,適宜以罰款作為處分。

法官認為本案控罪背景與暴動無直接關聯,且被告行為屬無意攜帶,故不宜科以監禁。

被告二人各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項控罪,分別判處每項罰款港幣10,000元,合計每人20,000元。法庭准予14天內繳付,逾期則以監禁代替。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197
案件編號 DCCC872/2019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涉事日期 2019-07-28
涉事地點 上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7月28日三名被告先後由中環遮打花園公眾集會步行至德輔道西,期間未獲批准之集結演變成非法集結,示威者築路障、與警方對峙並觸發催淚煙驅散行動後爆發混亂,部分人士疏散入奇靈里及西源里。警方於西源里拘捕三被告及在兩名被告背囊中檢獲未經發牌之無線電收發器,被控暴動、非法集結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三罪。</p><p>暴動及非法集結依《公安條例》第18及19條須證明集結破壞社會安寧無合理疑點;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依《電訊條例》第8(1)(b)條以罰款及監禁處分。</p><p>控方暴動及非法集結證據僅環境間接影像,存在合理疑點,不足以證明三被告曾與他人集結並破壞秩序;通訊辦檢驗證實兩被告管有之無線電收發器具具發、收波功能且未獲發牌,符合條例規定,應予定罪處理。</p><p>法庭秉持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及寧縱毋枉原則,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通訊器材檢驗及證物連鎖性無瑕疵,兩被告無牌持有罪成立。</p><p>三被告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第一、第二被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法庭將於稍後日期進行量刑聆訊,並於該次聆訊上宣告最終刑罰。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28日兩度被警方截停搜查,檢獲其背囊內各一部關機無線電對講機,未持任何有效牌照。被告各自對暴動指控獲不成立裁定,惟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經審訊後各告成立。被告未自辯亦無提出使用證據,僅承認案發時未獲發牌。二人事後結為夫妻,同居期間從事健身中心經營,除第一被告早年因襲擊及侵犯版權物品獲判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外,第二被告並無前科。</p><p>根據《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違者可處第六級罰款(最高100,000元)及監禁5年;如於裁判法院簡易程序審理,則可處第五級罰款(最高50,000元)及監禁2年。</p><p>法官經考慮被告無證據顯示曾在暴動現場使用或具使用意圖,兩部對講機均關機並裝於密實袋,且被告提出訓練活動使用證明及疏忽攜帶之辯解;考量被告現年事業受疫情影響有限、第二被告無犯罪紀錄、第一被告前科與本案性質無關,遂視為情節輕微,適宜以罰款作為處分。</p><p>法官認為本案控罪背景與暴動無直接關聯,且被告行為屬無意攜帶,故不宜科以監禁。</p><p>被告二人各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項控罪,分別判處每項罰款港幣10,000元,合計每人20,000元。法庭准予14天內繳付,逾期則以監禁代替。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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