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198 DCCC872/2019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1198

案件編號:

DCCC872/2019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7-28

涉事地點 :

上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三名被告於2019年7月28日在香港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被控連同他人參與暴動,首兩人另因在西源里管有兩部無牌無線電收發器受控。經18天審訊,控方憑警方閉路電視片段及警務人員、通訊事務管理局人員等共17名證人供詞,指被告在警方防線推進後由德輔道西經奇靈里及東慈後巷逃往西源里被捕,並於現場着黑衣、戴頭盔、攜帶裝備。三被告各自否認控罪,第三被告選擇出庭自辯,首兩被告則行使緘默權。

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於非法集結或暴動場址與他人集結並破壞社會安寧;被告不須舉證,其保持緘默不構成不利推論;證據可包括直接與環境證據,寧縱毋枉原則適用。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環境證據不足以證明三被告曾在德輔道西與示威者集結或共同破壞社會安寧,故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不成立;惟首兩被告管有兩部無牌無線電收發器,檢驗證實其具發射及接收無線電波功能,屬《電訊條例》第8(1)(b)條所定“無線電通訊器具”,兩項控罪成立。

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均含集體性質要件,須被告身在場內與他人集結並有共同目的才構成;控方主張以共同犯罪計劃追溯不在現場者不符條文精神;對講機、頭盔等裝備或逃匿行為皆存其他合理解釋,環境證據不足以支持有罪推論。

本案三被告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均不成立;第一及第二被告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各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於去年七月二十八日,在西源里被捕,警方於其背囊中各檢獲一部關機無線電對講機,二人否認暴動罪但承認未持牌;審訊後暴動罪不成立,僅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之控罪分別罪成。兩被告均未出庭自辯或提供解釋,並於案發當日未獲有效牌照,僅聲稱相關器材為平日攀石訓練所用,因忘記取出而被搜獲。

根據《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者,可處第六級罰款(最高100,000元)及監禁5年;若以簡易程序處理,則可處第五級罰款(最高50,000元)及監禁2年。

法院考慮被告無使用或意圖使用該兩部對講機之證據,器材均為關機並置於密實袋內,且僅為攀石活動攜帶。二人過往行為及背景、無前科(或前科與本案性質迥異)、經濟能力平穩,疫情下所獲補助足以維持經營,整體危害性低,屬較輕微違規行為。

法官認為扣除暴動背景後,控罪僅涉技術性違規,無須因背景加重處罰;鑑於被告已無不良紀錄且行為並無惡意,宜以罰款替代監禁,以體現比例原則與個案公義。

本案兩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兩名被告各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元,須於十四天內繳付;逾期未繳,則以監禁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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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198
案件編號 DCCC872/2019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不成立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07-28
涉事地點 上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三名被告於2019年7月28日在香港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被控連同他人參與暴動,首兩人另因在西源里管有兩部無牌無線電收發器受控。經18天審訊,控方憑警方閉路電視片段及警務人員、通訊事務管理局人員等共17名證人供詞,指被告在警方防線推進後由德輔道西經奇靈里及東慈後巷逃往西源里被捕,並於現場着黑衣、戴頭盔、攜帶裝備。三被告各自否認控罪,第三被告選擇出庭自辯,首兩被告則行使緘默權。</p><p>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於非法集結或暴動場址與他人集結並破壞社會安寧;被告不須舉證,其保持緘默不構成不利推論;證據可包括直接與環境證據,寧縱毋枉原則適用。</p><p>法庭認為控方未能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環境證據不足以證明三被告曾在德輔道西與示威者集結或共同破壞社會安寧,故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不成立;惟首兩被告管有兩部無牌無線電收發器,檢驗證實其具發射及接收無線電波功能,屬《電訊條例》第8(1)(b)條所定“無線電通訊器具”,兩項控罪成立。</p><p>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均含集體性質要件,須被告身在場內與他人集結並有共同目的才構成;控方主張以共同犯罪計劃追溯不在現場者不符條文精神;對講機、頭盔等裝備或逃匿行為皆存其他合理解釋,環境證據不足以支持有罪推論。</p><p>本案三被告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均不成立;第一及第二被告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各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於去年七月二十八日,在西源里被捕,警方於其背囊中各檢獲一部關機無線電對講機,二人否認暴動罪但承認未持牌;審訊後暴動罪不成立,僅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之控罪分別罪成。兩被告均未出庭自辯或提供解釋,並於案發當日未獲有效牌照,僅聲稱相關器材為平日攀石訓練所用,因忘記取出而被搜獲。</p><p>根據《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者,可處第六級罰款(最高100,000元)及監禁5年;若以簡易程序處理,則可處第五級罰款(最高50,000元)及監禁2年。</p><p>法院考慮被告無使用或意圖使用該兩部對講機之證據,器材均為關機並置於密實袋內,且僅為攀石活動攜帶。二人過往行為及背景、無前科(或前科與本案性質迥異)、經濟能力平穩,疫情下所獲補助足以維持經營,整體危害性低,屬較輕微違規行為。</p><p>法官認為扣除暴動背景後,控罪僅涉技術性違規,無須因背景加重處罰;鑑於被告已無不良紀錄且行為並無惡意,宜以罰款替代監禁,以體現比例原則與個案公義。</p><p>本案兩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兩名被告各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元,須於十四天內繳付;逾期未繳,則以監禁取代。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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