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288 DCCC248/2020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文件編號:

anti-elab-1288

案件編號:

DCCC248/2020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涉事日期 :

2019-11-10

涉事地點 :

屯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被告當時年僅17歲,承認根據《刑事條例》第62(a)及63(2)條,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而持有物品。在2019年11月10日,屯門兆麟法庭的巡邏警員觀察到一群身穿黑衣的人進入該區。被告當時戴著黑色口罩、手套,攜有一個黑色背囊及腰包,內裝三枚現成汽油彈、兩把扳手、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瓶、輕質石油蒸餾物、次氯酸鈣粉末、布料、漏斗、打火機及剪刀。他承認意圖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這些危險物品以損壞財產。第二項無牌持有無線電收發器指控則留案處理。

該罪名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量刑時須平衡懲罰、威懾、預防及改造原則,並因應所涉嚴重傷害預期,特別強調社區保護及普遍威懾。

該罪行屬有預謀且極度危險,涉及現成及可大量製造的汽油彈。加重因素包括有意偽裝、策劃及具備製造更多裝置的能力。減輕因素則為被告年少、案底清白、真誠悔意、及早認罪、家庭與社區支持、學業志向及正面品格證據。然而,考慮到其在動亂期間故意籌備並意圖實施暴力財產罪行,其衝動性與無知論點並不具說服力。

儘管被告年輕、具備接受改造的心理能力且表達真誠悔意,但罪行的嚴重性及對公共秩序的風險超過減輕因素。為反映社會譴責、威懾他人及保護社區,必須判處監禁。留置中心令被認為不足;監禁在所難免。量刑起點為4年,因及早認罪減刑三分之一,結果為2年8個月。被告在監禁期間須接受心理干預,以改善決策能力並降低再犯風險。

被告被判監禁2年8個月。法庭命令被告在服刑期間接受心理干預,以協助其後續思考及決策過程,促進重返社會。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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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288
案件編號 DCCC248/2020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1-10
涉事地點 屯門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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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指出,被告當時年僅17歲,承認根據《刑事條例》第62(a)及63(2)條,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而持有物品。在2019年11月10日,屯門兆麟法庭的巡邏警員觀察到一群身穿黑衣的人進入該區。被告當時戴著黑色口罩、手套,攜有一個黑色背囊及腰包,內裝三枚現成汽油彈、兩把扳手、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瓶、輕質石油蒸餾物、次氯酸鈣粉末、布料、漏斗、打火機及剪刀。他承認意圖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這些危險物品以損壞財產。第二項無牌持有無線電收發器指控則留案處理。</p><p>該罪名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量刑時須平衡懲罰、威懾、預防及改造原則,並因應所涉嚴重傷害預期,特別強調社區保護及普遍威懾。</p><p>該罪行屬有預謀且極度危險,涉及現成及可大量製造的汽油彈。加重因素包括有意偽裝、策劃及具備製造更多裝置的能力。減輕因素則為被告年少、案底清白、真誠悔意、及早認罪、家庭與社區支持、學業志向及正面品格證據。然而,考慮到其在動亂期間故意籌備並意圖實施暴力財產罪行,其衝動性與無知論點並不具說服力。</p><p>儘管被告年輕、具備接受改造的心理能力且表達真誠悔意,但罪行的嚴重性及對公共秩序的風險超過減輕因素。為反映社會譴責、威懾他人及保護社區,必須判處監禁。留置中心令被認為不足;監禁在所難免。量刑起點為4年,因及早認罪減刑三分之一,結果為2年8個月。被告在監禁期間須接受心理干預,以改善決策能力並降低再犯風險。</p><p>被告被判監禁2年8個月。法庭命令被告在服刑期間接受心理干預,以協助其後續思考及決策過程,促進重返社會。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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