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書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的事件中,對兩項罪名表示認罪。當時一場大型示威中,示威者在行車道築起路障並縱火,被告被發現攜帶兩枚自製汽油彈、一個打火機及相關器具,並企圖點燃並投擲其中一個裝置向清拆路障的警務人員。其後被休班警員制服、拘捕,並在其背包中發現第二枚汽油彈、防護裝備及示威用品。於問話時,被告承認製造汽油彈意圖妨礙警務行動,並承認所有被扣查物品均屬其所有。
法官強調縱火及持有縱火裝置屬極嚴重罪行,指出縱火罪並無固定量刑,但引述上訴法院指引,嚴重縱火案的判刑應反映對生命及財產的蓄意危害。他亦參考英國公共秩序量刑指引中關於汽油彈的罪責及危害程度說明,並適用最早時機認罪可獲三分之一量刑減幅的原則。
在量刑時,法官考慮了加重因素,包括預謀、使用易爆不穩的汽油彈針對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意偽裝以逃避偵查,以及可能造成的嚴重傷害。他亦承認被告年輕、清白背景、及早認罪、個人陳情書及家庭情況等減輕因素,但認為為了威懾及鑑於針對執法的縱火未遂具有高度罪責,加重因素佔優。
法官指出,在示威中使用汽油彈,令行為人由示威者轉變為罪犯,顯示對生命及公共秩序的魯莽漠視。他譴責蓄意針對警務人員的行為,強調此等行為絕不能被縱容或與合法和平示威相提並論。
被告獲判同期執行監禁:持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囚2年6個月(認罪後減至1年8個月),縱火未遂罪判囚6年(認罪後減至4年)。整體生效刑期為4年監禁。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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