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承認兩項罪名:在公眾地方攜帶攻擊性武器和意圖縱火未遂。2019年10月13日,於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被告身穿深色衣物並戴頭套,手持兩個汽油彈──其中一個已以浸油布頭裝備妥當──以及一個打火機。一些非執勤警務人員目睹他接近正在清除示威者於該區築起路障的同袍,並企圖點燃裝置。他在短暫掙扎後即被制服並拘捕。搜查其背囊後,發現第二個汽油彈、防護裝備、束線帶、噴漆、雷射筆和呼吸器。在錄影盤問中,被告承認曾購買石腦油、自行組裝汽油彈,並意圖投擲至路障以妨礙警方行動。他亦承認所有被扣物品為其所有。當時被告年僅23歲,無前科且近來家境困難,提出求情信及及早認罪。
法官適用以下原則:有意圖縱火或以危害生命的魯莽方式縱火,本質上屬嚴重罪行,可判終身監禁,並無固定量刑指引,但每案須反映其個別嚴重性。《公眾秩序條例》和《罪行條例》訂明攜帶武器最高刑期為三年,以及有意圖縱火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同時參考英國及本地相關權威,強調在涉及汽油彈或縱火裝置時須施以具阻嚇作用的刑罰。
在量刑時,法官權衡被告高度罪責、預謀性及事前準備,並同時考慮其年輕、無前科及提早認罪。加重因素包括投擲汽油彈針對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有意掩飾身份以逃避辨認,以及屬有計劃的行動而非衝動所為。減刑因素包括未造成實際損害或人身傷害、案發於日間、火險易於察覺、警員配戴防護裝備、被告的真誠悔意、家庭環境困難及正面品格推薦信。
法官指出,被告製造並企圖使用不穩定武器對抗執法部門的行為屬犯罪而非抗議,顯示對公共秩序的蔑視。合法和平的異議絕不能為使用汽油彈開脫。儘管肯定被告的個人困境及悔意,法官認為該等罪行的嚴重性及其出現頻率,均需要透過監禁刑罰以維持威嚇效果及公共安全。
法官於縱火罪確立六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於攜帶武器罪確立兩年六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及早認罪而減刑三分之一。兩項刑期並行執行,合計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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