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下午參與全球反極權遊行,示威隊伍由銅鑼灣遊行至金鐘政府總部外,期間部分示威者在夏慤道及行人天橋堵塞道路、設置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燃物,更有示威者在天橋底放火。下午約4時47分,兩被告分別三次向政府總部投擲石塊等硬物,行為被閉路電視拍攝並在示威隊伍衝擊政府總部時被制服及拘捕,兩人分別於案發時為14及15歲中學生,於2021年5月17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區域法院被告最高可判7年,須依上訴庭在相關案件中所概括的判刑原則衡量行為對公共秩序的衝擊、示威規模及被告責任等因素。
考慮到示威規模眾多、針對政府總部致交通受阻並有火製攻擊,情節嚴重。若為成年人,量刑起點至少4年監禁;惟兩被告年幼,應優先顧及更生需要,並參考類似青少年案件先例,採用拘留式處罰兼顧阻嚇與教育更新。
法官認為不應將政治背景納入量刑考量,並採納懲教署及精神科報告意見,確認兩被告適合進入勞教中心接受訓練,且不接受其過度活躍症及抑鬱症為特殊減刑理由。
判處兩名被告進入勞教中心羈留及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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