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37 DCCC29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137

案件編號:

DCCC29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兩名被告與他人在金鐘政府總部外參與暴動,利用傘陣及障礙物封堵夏慤道,向警方防線投擲石塊和汽油彈,並在天橋下縱火,嚴重擾亂交通及破壞政府大樓。兩名分別14及15歲的中學生先後三次投擲物件,被警制服及拘捕,並認罪。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區域法院最高可判7年。上訴庭於梁天琦案指示,暴動量刑須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具強烈阻嚇力,並考量個案背景及青少年更生需求。

本案涉眾多示威者組織暴動,若被告成年人,起點量刑至少4年監禁;考其案發時僅14及15歲,無前科,精神科及懲教報告均建議勞教中心訓練可兼顧懲罰與更生,並參酌類似SWS案中對15歲暴動被告適用勞教中心的案例。

法庭不涉政治因素,不接納ADHD及抑鬱症作特殊減刑理由;法院在法治框架及《少年犯條例》下,優先考慮青少年福祉,平衡公眾利益與被告更生機會。

法院判處兩名被告進入勞教中心羈留並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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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37
案件編號 DCCC293/2020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入勞教中心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兩名被告與他人在金鐘政府總部外參與暴動,利用傘陣及障礙物封堵夏慤道,向警方防線投擲石塊和汽油彈,並在天橋下縱火,嚴重擾亂交通及破壞政府大樓。兩名分別14及15歲的中學生先後三次投擲物件,被警制服及拘捕,並認罪。</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區域法院最高可判7年。上訴庭於梁天琦案指示,暴動量刑須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具強烈阻嚇力,並考量個案背景及青少年更生需求。</p><p>本案涉眾多示威者組織暴動,若被告成年人,起點量刑至少4年監禁;考其案發時僅14及15歲,無前科,精神科及懲教報告均建議勞教中心訓練可兼顧懲罰與更生,並參酌類似SWS案中對15歲暴動被告適用勞教中心的案例。</p><p>法庭不涉政治因素,不接納ADHD及抑鬱症作特殊減刑理由;法院在法治框架及《少年犯條例》下,優先考慮青少年福祉,平衡公眾利益與被告更生機會。</p><p>法院判處兩名被告進入勞教中心羈留並接受訓練。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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