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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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293/2020 |
裁判官/法官 | 郭啟安 |
法院 | 區院 |
是否認罪 | 認罪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暴動 |
判刑 | 入勞教中心 |
涉事日期 | 2019-09-29 |
涉事地點 | 金鐘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兩名被告與他人在金鐘政府總部外參與暴動,利用傘陣及障礙物封堵夏慤道,向警方防線投擲石塊和汽油彈,並在天橋下縱火,嚴重擾亂交通及破壞政府大樓。兩名分別14及15歲的中學生先後三次投擲物件,被警制服及拘捕,並認罪。</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區域法院最高可判7年。上訴庭於梁天琦案指示,暴動量刑須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具強烈阻嚇力,並考量個案背景及青少年更生需求。</p><p>本案涉眾多示威者組織暴動,若被告成年人,起點量刑至少4年監禁;考其案發時僅14及15歲,無前科,精神科及懲教報告均建議勞教中心訓練可兼顧懲罰與更生,並參酌類似SWS案中對15歲暴動被告適用勞教中心的案例。</p><p>法庭不涉政治因素,不接納ADHD及抑鬱症作特殊減刑理由;法院在法治框架及《少年犯條例》下,優先考慮青少年福祉,平衡公眾利益與被告更生機會。</p><p>法院判處兩名被告進入勞教中心羈留並接受訓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