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373 DCCC55/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1373

案件編號:

DCCC55/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黃大仙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去年10月1日下午,防暴警察在東頭村道為保護紀律部隊宿舍佈防,發現約二百名身穿黑衣、戴防毒面具及工人頭盔的示威者在龍慧樓外聚集並向警線投擲磚頭、雜物及汽油彈。警方先後舉紅旗、黑旗警告並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當約十人自傘陣走出繼續投擲時,其中一名未戴頭盔者(被告)向警方投擲磚頭,被告遂被警方追至基協中學外制服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

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構成暴動罪,判罪及量刑並應綜合考量被告行為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涉案行為的角色及其無前科等因素。

鑑於警察證人對被告投擲磚頭的觀察證據存在矛盾,同時錄影片段顯示現場混亂且無法排除合理疑點,控方未滿足舉證標準,故不宜定罪。

法官認為控方主要依賴口頭證供卻未能合理解釋被告受傷原因及現場是否有消防車等關鍵細節,證人證供自相矛盾,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不足以支持定罪。

最終裁定被告在暴動罪指控下不成立,依法判處無罪,並即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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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373
案件編號 DCCC55/2020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裁決 不成立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10-01
涉事地點 黃大仙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去年10月1日下午,防暴警察在東頭村道為保護紀律部隊宿舍佈防,發現約二百名身穿黑衣、戴防毒面具及工人頭盔的示威者在龍慧樓外聚集並向警線投擲磚頭、雜物及汽油彈。警方先後舉紅旗、黑旗警告並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當約十人自傘陣走出繼續投擲時,其中一名未戴頭盔者(被告)向警方投擲磚頭,被告遂被警方追至基協中學外制服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p><p>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構成暴動罪,判罪及量刑並應綜合考量被告行為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涉案行為的角色及其無前科等因素。</p><p>鑑於警察證人對被告投擲磚頭的觀察證據存在矛盾,同時錄影片段顯示現場混亂且無法排除合理疑點,控方未滿足舉證標準,故不宜定罪。</p><p>法官認為控方主要依賴口頭證供卻未能合理解釋被告受傷原因及現場是否有消防車等關鍵細節,證人證供自相矛盾,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不足以支持定罪。</p><p>最終裁定被告在暴動罪指控下不成立,依法判處無罪,並即時釋放。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認罪:

沒有

罪成:

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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