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410 DCCC783/2019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1410

案件編號:

DCCC783/2019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6-12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6月12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承認參與暴動並抗拒警務人員。當日,隨著《逃犯條例及互助法案》二讀被押後,估計有8,000至10,000名示威者包圍立法會各個入口,設置及拆除路障以對峙警察防線。閉路電視鏡頭捕捉到被告站在群眾最前方,以雨傘、自製盾牌及金屬路障衝擊警察,儘管屢次揮起黃旗及紅旗示警並發出口頭命令。他被看到拾起磚塊、膠樽及雨傘,用力投擲向警員,並用路障撞擊警員的盾牌。當催淚煙驅散大部分暴徒後,只有被告堅持不撤,直至他戴着口罩、頭盔、手套並攜帶綁帶裝置被制服及拘捕。共有八名警員受輕傷;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參與並在最早機會認罪。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第(1)及第(2)款,暴動一經公訴可判監最高十年。量刑時須兼顧保障和平集會自由及譴責暴力。《梁天琪》案及《SJ訴黃之鋒》案的原則要求量刑具有懲罰性及足夠威嚇力。法庭會考慮偶發性或預謀性、暴動人數、暴力程度及武器使用、規模、持續時間、忽視警告、造成的傷害、對公共秩序的威脅、罪犯角色及公共支出等因素。

法官認為此乃一場大規模、持續升級且部分預謀的暴動,特徵包括對警察封鎖線反覆進行暴力衝鋒、以磚塊、膠樽及金屬桿等物件作為彈射物,並用路障撞擊被欄杆困住的警員。屢次警告及口頭命令均遭無視;公眾入口被強行闖入,對法治構成嚴重威脅。被告的個人減刑因素──青年、無前科、偶發參與、悔意及認罪──均被阻嚇類似群體騷亂及維護公共秩序的需要所超越。

法官認為被告的罪責重大,指出他積極支持集體暴力並直接襲擊執法部門。鑑於公眾騷亂情況加劇,威嚇作用被置於感化之上。以六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適當;考慮其早期認罪可減三分之一,故最終刑期定為四年。

被告被判監禁四年。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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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410
案件編號 DCCC783/2019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6-12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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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6月12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承認參與暴動並抗拒警務人員。當日,隨著《逃犯條例及互助法案》二讀被押後,估計有8,000至10,000名示威者包圍立法會各個入口,設置及拆除路障以對峙警察防線。閉路電視鏡頭捕捉到被告站在群眾最前方,以雨傘、自製盾牌及金屬路障衝擊警察,儘管屢次揮起黃旗及紅旗示警並發出口頭命令。他被看到拾起磚塊、膠樽及雨傘,用力投擲向警員,並用路障撞擊警員的盾牌。當催淚煙驅散大部分暴徒後,只有被告堅持不撤,直至他戴着口罩、頭盔、手套並攜帶綁帶裝置被制服及拘捕。共有八名警員受輕傷;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參與並在最早機會認罪。</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第(1)及第(2)款,暴動一經公訴可判監最高十年。量刑時須兼顧保障和平集會自由及譴責暴力。《梁天琪》案及《SJ訴黃之鋒》案的原則要求量刑具有懲罰性及足夠威嚇力。法庭會考慮偶發性或預謀性、暴動人數、暴力程度及武器使用、規模、持續時間、忽視警告、造成的傷害、對公共秩序的威脅、罪犯角色及公共支出等因素。</p><p>法官認為此乃一場大規模、持續升級且部分預謀的暴動,特徵包括對警察封鎖線反覆進行暴力衝鋒、以磚塊、膠樽及金屬桿等物件作為彈射物,並用路障撞擊被欄杆困住的警員。屢次警告及口頭命令均遭無視;公眾入口被強行闖入,對法治構成嚴重威脅。被告的個人減刑因素──青年、無前科、偶發參與、悔意及認罪──均被阻嚇類似群體騷亂及維護公共秩序的需要所超越。</p><p>法官認為被告的罪責重大,指出他積極支持集體暴力並直接襲擊執法部門。鑑於公眾騷亂情況加劇,威嚇作用被置於感化之上。以六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適當;考慮其早期認罪可減三分之一,故最終刑期定為四年。</p><p>被告被判監禁四年。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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