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411 DCCC783/2020 抗拒警務人員

文件編號:

anti-elab-1411

案件編號:

DCCC783/2020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涉事日期 :

2019-06-12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8年8月22日在新界天水圍天瑞邨,與另一被告非法販運含5.5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5.91克晶狀固體。警員截停同案被告,搜獲白色晶體及多件疑似吸食用具,並在相關膠袋與玻璃管包裝上檢出被告DNA。翌日警方搜查被告寓所,雖未發現涉案物,惟化驗師證實涉案證物P1A、P3至P8上均有被告DNA。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入裁決階段。

依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舉證責任全屬控方,須達無合理疑點標準;被告享有無罪推定及沉默權,不須自證清白。

雖檢獲被告DNA,但未能證明其參與運輸、知悉物質性質,亦無排除DNA交叉轉移或說明接觸時間及途徑;證據不足以支持定罪。

認為控方缺乏直接證據連繫被告與同案被告或顯示其明知參與販運,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不宜定罪。

法官裁定被告販運危險藥物罪及替代管有危險藥物罪兩罪皆不成立,宣告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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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411
案件編號 DCCC783/2020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6-12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8年8月22日在新界天水圍天瑞邨,與另一被告非法販運含5.5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5.91克晶狀固體。警員截停同案被告,搜獲白色晶體及多件疑似吸食用具,並在相關膠袋與玻璃管包裝上檢出被告DNA。翌日警方搜查被告寓所,雖未發現涉案物,惟化驗師證實涉案證物P1A、P3至P8上均有被告DNA。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入裁決階段。</p><p>依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舉證責任全屬控方,須達無合理疑點標準;被告享有無罪推定及沉默權,不須自證清白。</p><p>雖檢獲被告DNA,但未能證明其參與運輸、知悉物質性質,亦無排除DNA交叉轉移或說明接觸時間及途徑;證據不足以支持定罪。</p><p>認為控方缺乏直接證據連繫被告與同案被告或顯示其明知參與販運,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不宜定罪。</p><p>法官裁定被告販運危險藥物罪及替代管有危險藥物罪兩罪皆不成立,宣告被告無罪。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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