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412 DCCC783/2021 抗拒警務人員

文件編號:

anti-elab-1412

案件編號:

DCCC783/2021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涉事日期 :

2019-06-12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5年9月成為其所創立公司的唯一董事,並於2015至2016年間在多間銀行以公司及個人名義開立帳戶。被告先後收受來自瑞典、智利及美國的美元款項,分多次兌換為港幣並提取現金或轉帳至其相關帳戶,涉嫌3宗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公訴罪行所得財產罪,經審訊後三罪成。

法官指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公訴罪行所得財產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5,000,000及監禁14年,量刑須以阻嚇為首要目的,主要參考涉案款額,並考慮伙同犯案、跨境元素及參與程度;除極特殊因素,初犯亦應判即時監禁。

法官分別以涉款金額確立基準刑期:控罪一涉約36,996美元,基準為12個月;控罪二涉約523,759美元,基準為4年;控罪三涉約177,249美元,基準為3年;因被告伙同他人、知悉洗黑錢仍繼續犯案、精心策劃及跨境元素,控罪一上調6個月至18個月、控罪二上調9個月至4年9個月、控罪三上調6個月至3年6個月;考慮被告年僅19歲、無前科及認罪態度欠佳,各再下調3個月。

法官認為被告在三宗案件中均積極參與洗黑錢,缺乏悔意,報案動機可疑,供詞誠信不足;鑑於案件涉款龐大且有多項加刑因素,需令刑罰具阻嚇效用,決定三罪同期執行。

法院命令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被告監禁4年6個月(即54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412
案件編號 DCCC783/2021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6-12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5年9月成為其所創立公司的唯一董事,並於2015至2016年間在多間銀行以公司及個人名義開立帳戶。被告先後收受來自瑞典、智利及美國的美元款項,分多次兌換為港幣並提取現金或轉帳至其相關帳戶,涉嫌3宗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公訴罪行所得財產罪,經審訊後三罪成。</p><p>法官指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公訴罪行所得財產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5,000,000及監禁14年,量刑須以阻嚇為首要目的,主要參考涉案款額,並考慮伙同犯案、跨境元素及參與程度;除極特殊因素,初犯亦應判即時監禁。</p><p>法官分別以涉款金額確立基準刑期:控罪一涉約36,996美元,基準為12個月;控罪二涉約523,759美元,基準為4年;控罪三涉約177,249美元,基準為3年;因被告伙同他人、知悉洗黑錢仍繼續犯案、精心策劃及跨境元素,控罪一上調6個月至18個月、控罪二上調9個月至4年9個月、控罪三上調6個月至3年6個月;考慮被告年僅19歲、無前科及認罪態度欠佳,各再下調3個月。</p><p>法官認為被告在三宗案件中均積極參與洗黑錢,缺乏悔意,報案動機可疑,供詞誠信不足;鑑於案件涉款龐大且有多項加刑因素,需令刑罰具阻嚇效用,決定三罪同期執行。</p><p>法院命令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被告監禁4年6個月(即54個月)。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