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案發於2019年11月18日清晨,警方於佐敦道清場後,示威者退往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部分人投擲磚頭及汽油彈,約十人跑入彌敦道524A號橫街。警方進入橫街,先後於小巷及盡頭拘捕被告一至四,被告二、三當時面戴具防護功能的口罩或防毒面具,其餘被告身着深色衣物並攜帶傘、護目鏡、手套等裝備。被告一承認未能出示身分證明,其餘被告否認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控罪,法庭遂就各項控罪進行審理。
法官援引《公安條例》第18、19條關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的界定,並參考本地先例,就暴動罪及蒙面罪的法定刑罰範圍及量刑原則,包括參與程度、使用裝備及阻礙執法等因素作出準則。
被告三於違法集結演變為暴動期間戴頭盔、口罩及手套,明知暴動即將或正在進行,仍自願加入並藉裝備阻人識別,具明顯鼓動及助威暴動之作用,其行為性質嚴重,需予重罰;其他被告因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無充分證據證明其參與暴動或使用蒙面物品,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認為,被告三的主觀惡意及客觀行為均支持其作為共同暴動者的定性,其不但未展現悔意,且以保護裝備助長暴動勢力,須予嚴懲;反觀其餘被告,證據不足,理應獲釋。
被告三被裁定干犯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其他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四的所有控罪均不成立,獲即時釋放;法庭將另擇期為被告三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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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7至18日,示威者先於理工大學及佐敦道與警方對峙,並投擲磚塊及汽油彈,後移至彌敦道吉野家餐廳附近繼續暴動。警方發射橡膠子彈並衝入橫街,拘捕其中被告。一被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另一被告戴頭盔、口罩及手套依附人群。
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無固定指引,須考量暴動規模、破壞程度及被告參與角色;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最高罰款5,000元。
被告未能解釋於暴動現場未帶證件,罰款起點3,000元,認罪減三分之一至2,000元;對暴動及蒙面罪,被告明知現場暴動仍依附人群,助長聲勢,且有前科,不予減刑,以4年及6個月監禁為起點,並行執行。
法官指出,依附暴動人群即構成對暴動者之支持與鼓勵,需從嚴處理;有前科者不得輕判,蒙面行為與暴動相連。
被告因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被判罰款HK$2,000;因暴動罪判監4年,因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監6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合共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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