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534 DCCC376/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1534

案件編號:

DCCC376/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凌晨,警方在佐敦道及彌敦道一帶驅散示威者,示威者築傘陣並投擲磚頭及汽油彈,約十人從彌敦道524A號橫街逃入側巷。警員遂於橫街盡頭及側巷內拘捕四名被告,其中被告一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被告二及被告三否認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控罪,四人均否認暴動控罪,其後法庭按證據展開審訊。

根據《公安條例》對暴動罪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規定,須考量法定最高刑期、量刑指引、被告主觀犯意及行為危害程度。

法官認定警方證人誠實可靠,只有被告三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動,並戴頭盔、口罩及手套阻礙識別;其餘被告未能排除合理疑點,缺乏從彌敦道跑入橫街並參與暴動的直接證據。

被告三蓄意裝備並加入暴動人群,屬共同暴動者之一,拘捕時藏身逾三十分鐘且主動回答警方查問,證明其犯罪意圖;其餘被告或在側巷現身但未顯示參與彌敦道的暴動,控罪不成立。

被告三被裁定犯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待量刑;被告一、二及四所有控罪均不成立,獲判無罪釋放。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凌晨佐敦道及彌敦道一帶示威升級為暴動,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並在彌敦道吉野家餐廳附近築起傘陣,警察發射橡膠子彈驅散。在相關橫街內,警方拘捕兩名示威者。被告一因未能出示身分證明被控違例;被告三戴頭盔、口罩及手套現身現場,後於暴動後入橫街避警被捕,身為參與人群的一員,被控暴動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暴動罪判刑無指引,需視暴動規模、對社會安寧的危害程度及被告參與程度和角色;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最高刑期12個月。

被告三明知現場持續暴動,仍依附人群並藉戴口罩等裝備迴避識別,足以鼓勵及支持他人;被告一身處暴動現場但僅涉未出示證件,可處罰款。

法官認為涉案暴動持續時間短、並無人員受傷或財物損毀,但被告三的行為擴大聲勢需適度懲戒,且有暴動案底,不宜酌情大減刑;被告一則無前科及求情可獲減輕處罰。

被告一就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成,被罰款2,000元;被告三就暴動罪判監4年,就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監6個月,兩刑期同期執行,共需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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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534
案件編號 DCCC376/2020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不成立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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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凌晨,警方在佐敦道及彌敦道一帶驅散示威者,示威者築傘陣並投擲磚頭及汽油彈,約十人從彌敦道524A號橫街逃入側巷。警員遂於橫街盡頭及側巷內拘捕四名被告,其中被告一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被告二及被告三否認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控罪,四人均否認暴動控罪,其後法庭按證據展開審訊。</p><p>根據《公安條例》對暴動罪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規定,須考量法定最高刑期、量刑指引、被告主觀犯意及行為危害程度。</p><p>法官認定警方證人誠實可靠,只有被告三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動,並戴頭盔、口罩及手套阻礙識別;其餘被告未能排除合理疑點,缺乏從彌敦道跑入橫街並參與暴動的直接證據。</p><p>被告三蓄意裝備並加入暴動人群,屬共同暴動者之一,拘捕時藏身逾三十分鐘且主動回答警方查問,證明其犯罪意圖;其餘被告或在側巷現身但未顯示參與彌敦道的暴動,控罪不成立。</p><p>被告三被裁定犯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待量刑;被告一、二及四所有控罪均不成立,獲判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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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凌晨佐敦道及彌敦道一帶示威升級為暴動,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並在彌敦道吉野家餐廳附近築起傘陣,警察發射橡膠子彈驅散。在相關橫街內,警方拘捕兩名示威者。被告一因未能出示身分證明被控違例;被告三戴頭盔、口罩及手套現身現場,後於暴動後入橫街避警被捕,身為參與人群的一員,被控暴動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p><p>暴動罪判刑無指引,需視暴動規模、對社會安寧的危害程度及被告參與程度和角色;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最高刑期12個月。</p><p>被告三明知現場持續暴動,仍依附人群並藉戴口罩等裝備迴避識別,足以鼓勵及支持他人;被告一身處暴動現場但僅涉未出示證件,可處罰款。</p><p>法官認為涉案暴動持續時間短、並無人員受傷或財物損毀,但被告三的行為擴大聲勢需適度懲戒,且有暴動案底,不宜酌情大減刑;被告一則無前科及求情可獲減輕處罰。</p><p>被告一就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成,被罰款2,000元;被告三就暴動罪判監4年,就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監6個月,兩刑期同期執行,共需監禁4年。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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