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凌晨,警方在佐敦道及彌敦道一帶驅散示威者,示威者築傘陣並投擲磚頭及汽油彈,約十人從彌敦道524A號橫街逃入側巷。警員遂於橫街盡頭及側巷內拘捕四名被告,其中被告一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被告二及被告三否認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控罪,四人均否認暴動控罪,其後法庭按證據展開審訊。
根據《公安條例》對暴動罪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規定,須考量法定最高刑期、量刑指引、被告主觀犯意及行為危害程度。
法官認定警方證人誠實可靠,只有被告三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動,並戴頭盔、口罩及手套阻礙識別;其餘被告未能排除合理疑點,缺乏從彌敦道跑入橫街並參與暴動的直接證據。
被告三蓄意裝備並加入暴動人群,屬共同暴動者之一,拘捕時藏身逾三十分鐘且主動回答警方查問,證明其犯罪意圖;其餘被告或在側巷現身但未顯示參與彌敦道的暴動,控罪不成立。
被告三被裁定犯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待量刑;被告一、二及四所有控罪均不成立,獲判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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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凌晨佐敦道及彌敦道一帶示威升級為暴動,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並在彌敦道吉野家餐廳附近築起傘陣,警察發射橡膠子彈驅散。在相關橫街內,警方拘捕兩名示威者。被告一因未能出示身分證明被控違例;被告三戴頭盔、口罩及手套現身現場,後於暴動後入橫街避警被捕,身為參與人群的一員,被控暴動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暴動罪判刑無指引,需視暴動規模、對社會安寧的危害程度及被告參與程度和角色;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最高刑期12個月。
被告三明知現場持續暴動,仍依附人群並藉戴口罩等裝備迴避識別,足以鼓勵及支持他人;被告一身處暴動現場但僅涉未出示證件,可處罰款。
法官認為涉案暴動持續時間短、並無人員受傷或財物損毀,但被告三的行為擴大聲勢需適度懲戒,且有暴動案底,不宜酌情大減刑;被告一則無前科及求情可獲減輕處罰。
被告一就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成,被罰款2,000元;被告三就暴動罪判監4年,就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監6個月,兩刑期同期執行,共需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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