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535 DCCC376/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1535

案件編號:

DCCC376/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凌晨,警方於佐敦道及彌敦道一帶驅散示威者。示威群眾築傘陣、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警方發射橡膠子彈及推進清場。約十人自彌敦道524A號橫街跑入橫街,其中四名被告分別於橫街入口、小巷及消防局柱後被捕。控方指四人參與暴動並有蒙面、拒捕及匿藏行為,被告各自否認相關控罪。法庭根據現場錄像、閉路電視片段及七名警員證供,審核證據以識別被告行為。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及第19條(暴動)界定,以客觀標準判斷被告是否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集體行為;使用面罩物品則依《禁止蒙面規例》衡量是否妨礙識別。

考慮證人證供誠實可靠、閉路電視及現場錄像顯示被告行為及裝備、被告自述及供詞,並結合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的持續過程,審視各被告是否由彌敦道跑入橫街並支持暴動行動。

認為控方證人無重大矛盾,錄像與證供整體一致;部分被告身處小巷另有合理解釋,不屬控罪範圍;對第三被告未及時警誡問話予以糾正,但其回答屬自願,可交陪審團考量。

法庭裁定第一、第二及第四被告罪名不成立;第三被告因確實參與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暴動,並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兩項控罪成立,待量刑聆訊。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7至18日理工大學被警方圍堵後,九龍多處爆發示威及非法集結。11月18日凌晨約4時,逾百名示威者在佐敦道與警對峙並投擲磚塊和汽油彈,隨後退至彌敦道524A號吉野家附近築傘陣繼續擲物,警方以橡膠子彈驅散,部分示威者逃入鄰近橫巷。被告一因未隨身出示證件被捕;被告三戴頭盔、口罩和手套依附暴動人群,被控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

控罪二最高罰款5000元;暴動罪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無專門指引,法院須綜合考慮案件整體情況,主要衡量暴動規模、對社會造成的損害,以及被告的參與程度與角色,並可參考上訴庭於梁天琦案提出的有關量刑因素。

被告一於暴動現場未能出示證件,罪輕且認罪,採3000元起點罰款並寬減三分一;被告三明知暴動仍依附人群並裝備參與,屬附從角色但增強聲勢且有前科,故對暴動罪判4年監禁,對蒙面罪判6個月,兩罪並行。

法庭認為任何暴動參與者即使未實施暴力,依附暴動陣營亦足以支持及壯大暴力行動,不可輕判;同時考慮被告三過往案底不應加重亦不宜過輕。

被告一因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被判罰款港幣2,000元;被告三因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被判監禁4年(兩罪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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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535
案件編號 DCCC376/2020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凌晨,警方於佐敦道及彌敦道一帶驅散示威者。示威群眾築傘陣、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警方發射橡膠子彈及推進清場。約十人自彌敦道524A號橫街跑入橫街,其中四名被告分別於橫街入口、小巷及消防局柱後被捕。控方指四人參與暴動並有蒙面、拒捕及匿藏行為,被告各自否認相關控罪。法庭根據現場錄像、閉路電視片段及七名警員證供,審核證據以識別被告行為。</p><p>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及第19條(暴動)界定,以客觀標準判斷被告是否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集體行為;使用面罩物品則依《禁止蒙面規例》衡量是否妨礙識別。</p><p>考慮證人證供誠實可靠、閉路電視及現場錄像顯示被告行為及裝備、被告自述及供詞,並結合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的持續過程,審視各被告是否由彌敦道跑入橫街並支持暴動行動。</p><p>認為控方證人無重大矛盾,錄像與證供整體一致;部分被告身處小巷另有合理解釋,不屬控罪範圍;對第三被告未及時警誡問話予以糾正,但其回答屬自願,可交陪審團考量。</p><p>法庭裁定第一、第二及第四被告罪名不成立;第三被告因確實參與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暴動,並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兩項控罪成立,待量刑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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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7至18日理工大學被警方圍堵後,九龍多處爆發示威及非法集結。11月18日凌晨約4時,逾百名示威者在佐敦道與警對峙並投擲磚塊和汽油彈,隨後退至彌敦道524A號吉野家附近築傘陣繼續擲物,警方以橡膠子彈驅散,部分示威者逃入鄰近橫巷。被告一因未隨身出示證件被捕;被告三戴頭盔、口罩和手套依附暴動人群,被控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p><p>控罪二最高罰款5000元;暴動罪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無專門指引,法院須綜合考慮案件整體情況,主要衡量暴動規模、對社會造成的損害,以及被告的參與程度與角色,並可參考上訴庭於梁天琦案提出的有關量刑因素。</p><p>被告一於暴動現場未能出示證件,罪輕且認罪,採3000元起點罰款並寬減三分一;被告三明知暴動仍依附人群並裝備參與,屬附從角色但增強聲勢且有前科,故對暴動罪判4年監禁,對蒙面罪判6個月,兩罪並行。</p><p>法庭認為任何暴動參與者即使未實施暴力,依附暴動陣營亦足以支持及壯大暴力行動,不可輕判;同時考慮被告三過往案底不應加重亦不宜過輕。</p><p>被告一因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被判罰款港幣2,000元;被告三因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被判監禁4年(兩罪並行)。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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