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75 DCCC1055/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175

案件編號:

DCCC1055/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9

涉事地點 :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與他人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在香港九龍天文臺道與漆咸道南、金巴利街及厚福街一帶示威期間,多次以磚頭及綁有石油氣罐之燃燒彈向警方防線投擲,破壞社會安寧。警方於約凌晨三時展開掃蕩,部分示威者逃入厚福街7-7A號唐樓,被捕包括三名被告在內之十一人。證據包括多處閉路電視片段、截圖、證人供詞及控辯雙方同意事實,顯示被告在事發現場裝備頭盔、防毒面罩、口罩、生理鹽水、索帶及燃燒物質,並逃避警察追捕。辯方稱被告或僅路過或慌亂隨行,但法官採信控方論點,認為被告蓄意裝備且留守示威人群,以人多勢眾支持及鼓勵暴動行為,裁定其暴動罪名成立。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量刑時須考慮被告在暴動中的角色、所持裝備及對公共秩序之危害程度。

被告非旁觀者,蓄意裝備自己並游走於暴動現場,以人群之勢支持及鼓勵暴動者,對社會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且證據詳盡可靠,符合參與性罪行要件。

法官認為控方證據充分,三名被告意圖明確、行為一致,非無辜路過或慌亂隨行,故裁定暴動罪成立。

三名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案件將擇期進行量刑聆訊。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天文臺道至漆咸道南、金巴利街及厚福街一帶,響應網上號召「圍魏救趙」前往尖沙咀區,意圖分散警方對理工大學的封鎖。他們明知現場已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仍攜帶口罩、生理鹽水、防毒面罩、膠索帶及泳鏡等裝備,並隨暴動人群移動,最終於厚福街7至7A號唐樓被警方在樓梯及天台拘捕。

暴動罪無特定量刑指引,法庭須綜合犯罪性質、參與程度、暴力程度、規模、對公眾影響及先例,並兼顧青年犯人更生需要,確定刑期起點。

雖三被告未見直接施暴,但蓄意裝備加入暴動,實質認同並支持暴力行為,須具懲罰性及阻嚇性;同時考量其年輕、初犯、無案底,且教導所報告建議適宜矯正,宜予教導所處分。

暴動行為絕不可寬恕,附和者亦須適度懲處;對青年犯人,判刑必須兼顧社會阻嚇與更生功能,以教導所處分較直接監禁更合比例原則。

法庭以暴動罪刑期起點為35個月監禁,對現年25歲被告判即時監禁35個月;對案發時僅16及17歲的兩名被告,基於教導所報告建議及其更生需要,判處進入教導所羈留,並附36個月監管,取代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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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75
案件編號 DCCC1055/2020
法院 區院
裁決 撤控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11-19
涉事地點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與他人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在香港九龍天文臺道與漆咸道南、金巴利街及厚福街一帶示威期間,多次以磚頭及綁有石油氣罐之燃燒彈向警方防線投擲,破壞社會安寧。警方於約凌晨三時展開掃蕩,部分示威者逃入厚福街7-7A號唐樓,被捕包括三名被告在內之十一人。證據包括多處閉路電視片段、截圖、證人供詞及控辯雙方同意事實,顯示被告在事發現場裝備頭盔、防毒面罩、口罩、生理鹽水、索帶及燃燒物質,並逃避警察追捕。辯方稱被告或僅路過或慌亂隨行,但法官採信控方論點,認為被告蓄意裝備且留守示威人群,以人多勢眾支持及鼓勵暴動行為,裁定其暴動罪名成立。</p><p>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量刑時須考慮被告在暴動中的角色、所持裝備及對公共秩序之危害程度。</p><p>被告非旁觀者,蓄意裝備自己並游走於暴動現場,以人群之勢支持及鼓勵暴動者,對社會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且證據詳盡可靠,符合參與性罪行要件。</p><p>法官認為控方證據充分,三名被告意圖明確、行為一致,非無辜路過或慌亂隨行,故裁定暴動罪成立。</p><p>三名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案件將擇期進行量刑聆訊。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天文臺道至漆咸道南、金巴利街及厚福街一帶,響應網上號召「圍魏救趙」前往尖沙咀區,意圖分散警方對理工大學的封鎖。他們明知現場已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仍攜帶口罩、生理鹽水、防毒面罩、膠索帶及泳鏡等裝備,並隨暴動人群移動,最終於厚福街7至7A號唐樓被警方在樓梯及天台拘捕。</p><p>暴動罪無特定量刑指引,法庭須綜合犯罪性質、參與程度、暴力程度、規模、對公眾影響及先例,並兼顧青年犯人更生需要,確定刑期起點。</p><p>雖三被告未見直接施暴,但蓄意裝備加入暴動,實質認同並支持暴力行為,須具懲罰性及阻嚇性;同時考量其年輕、初犯、無案底,且教導所報告建議適宜矯正,宜予教導所處分。</p><p>暴動行為絕不可寬恕,附和者亦須適度懲處;對青年犯人,判刑必須兼顧社會阻嚇與更生功能,以教導所處分較直接監禁更合比例原則。</p><p>法庭以暴動罪刑期起點為35個月監禁,對現年25歲被告判即時監禁35個月;對案發時僅16及17歲的兩名被告,基於教導所報告建議及其更生需要,判處進入教導所羈留,並附36個月監管,取代即時監禁。

裁判官/法官:

沒有

法院:

區院

認罪:

沒有

罪成:

撤控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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