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三人與其他示威者於2019年11月18日晚至11月19日凌晨,響應網上號召「圍魏救趙」,在尖沙咀區理工大學附近的天文臺道、漆咸道南、金巴利街、金馬倫道及厚福街後巷等地多次投擲燃燒彈及磚塊,並以手推車運送燃燒彈等示威用品,嚴重破壞社會安寧。警方於11月19日凌晨約3時47分在厚福街7–7A號唐樓梯間及天台拘捕被告及其他共犯十一人,並在其身上及背包內檢獲防毒面罩、頭盔、泳鏡、膠索帶、金屬鉗、生理鹽水等裝備。經審訊,法院認定三被告蓄意藉現場聲勢支持暴動行動,其行為構成暴動罪。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有期徒刑為主,量刑須兼顧犯罪的性質、社會危害及被告態度。
被告等三人結夥參與有組織的暴動,以燃燒彈等危險物品對抗警方,嚴重影響公共安全;考量其無前科但有明顯犯罪意圖,須予以實刑以示懲戒和警誡社會。
法官認為被告即使無前科,其行為助長暴動風潮,對法治秩序構成重大挑戰;量刑應兼顧個別責任及示範效應,維護社會安寧。
三名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案件將擇期進行量刑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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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三人在2019年11月19日於九龍天文台道與漆咸道南、金巴利街及厚福街一帶,響應網上號召「圍魏救趙」,蓄意攜帶口罩、生理鹽水、防毒面罩、膠索帶等裝備,與示威人群一道向警方防線投擲磚塊及燃燒彈,破壞社會安寧;在厚福街7至7A號唐樓被警方掃蕩時,於樓梯及天台被捕。
暴動罪屬嚴重罪行,一貫即時監禁、刑期常達數年;涉及嚴重暴力者須具足夠懲罰性及阻嚇性;對年輕人則須兼顧更生需要;本案成年起點為39個月,減3個月無案底、減1個月節省審訊,量刑起點為35個月。
三被告非主謀、未親自施暴,僅作附和支持;均為初犯、無前科,案發時年齡介乎16至22歲,審訊中配合並承認部分證據;懲教署報告認為適宜教導所矯正;本席認為教導所羈留期及三年監管制度,相稱於35個月監禁。
暴動不容姑息,附和者亦須受罰以維護法治與社會安寧;量刑須具備阻嚇性並兼顧年輕犯人更生;將教導所判處作為懲罰與教育相結合之平衡方案。
被告一及被告二均被判送往教導所接受羈留及監管;被告三則被判即時監禁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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