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78 DCCC534/2020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178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控罪: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沒有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與另外三人在2019年9月30日舉行記者會,煽動公眾參加國慶日的未經批准遊行,儘管警方的禁制令在上訴中獲得維持。2019年10月1日,十名被告組織並領導了一次從銅鑼灣到中環的遊行,攜帶橫額,高唱口號並呼籲他人參與。這次未經批准的集會嚴重擾亂道路及公共交通,並伴隨參與者的破壞、公眾阻礙及暴力行為,包括投擲汽油彈及各類擲射物。所有被告均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會;首四名被告亦承認煽動罪,兩名被告承認明知參與該集會。

法官採用了威懾性及懲戒性量刑方法,參照律政司司長訴黃智峰案及相關判例的原則。考慮到大型集會固有的暴力風險,以及懲罰與普遍威懾的需要,即時判處監禁被認為是維持公共秩序的唯一適當選擇。對於及早認罪,准予25%減刑。

這判刑反映了無視合法禁制的嚴重性、對公共秩序的大規模干擾、參與者的暴力行為、被告的角色分工及預謀程度、當時的社會動盪狀況、部分被告的既往定罪,以及個人誠信信件和社會服務的減刑因素。法官並考慮到維護法治和保護他人權利的必要性。

法官認為,儘管被告抗辯稱行為屬和平示威,但在暴力持續升級的背景下,依賴公民不服從理據不足,被告明知而挑戰公共秩序。她強調結社自由並非絕對,違抗合法限制必須即時施以監禁,以威懾類似行為。

第一至第四名被告各被判處18個月監禁,就煽動罪與組織罪的刑期同步執行。第五至第八名被告則各因組織集會被判處14個月監禁。第七及第十名被告亦因明知參與而另被判處9個月監禁,與其組織罪刑期同步執行。第九及第十名被告分別獲判14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累犯的部份刑期須與現有刑期累加,導致最高合併監禁達22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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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78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0-01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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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與另外三人在2019年9月30日舉行記者會,煽動公眾參加國慶日的未經批准遊行,儘管警方的禁制令在上訴中獲得維持。2019年10月1日,十名被告組織並領導了一次從銅鑼灣到中環的遊行,攜帶橫額,高唱口號並呼籲他人參與。這次未經批准的集會嚴重擾亂道路及公共交通,並伴隨參與者的破壞、公眾阻礙及暴力行為,包括投擲汽油彈及各類擲射物。所有被告均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會;首四名被告亦承認煽動罪,兩名被告承認明知參與該集會。</p><p>法官採用了威懾性及懲戒性量刑方法,參照律政司司長訴黃智峰案及相關判例的原則。考慮到大型集會固有的暴力風險,以及懲罰與普遍威懾的需要,即時判處監禁被認為是維持公共秩序的唯一適當選擇。對於及早認罪,准予25%減刑。</p><p>這判刑反映了無視合法禁制的嚴重性、對公共秩序的大規模干擾、參與者的暴力行為、被告的角色分工及預謀程度、當時的社會動盪狀況、部分被告的既往定罪,以及個人誠信信件和社會服務的減刑因素。法官並考慮到維護法治和保護他人權利的必要性。</p><p>法官認為,儘管被告抗辯稱行為屬和平示威,但在暴力持續升級的背景下,依賴公民不服從理據不足,被告明知而挑戰公共秩序。她強調結社自由並非絕對,違抗合法限制必須即時施以監禁,以威懾類似行為。</p><p>第一至第四名被告各被判處18個月監禁,就煽動罪與組織罪的刑期同步執行。第五至第八名被告則各因組織集會被判處14個月監禁。第七及第十名被告亦因明知參與而另被判處9個月監禁,與其組織罪刑期同步執行。第九及第十名被告分別獲判14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累犯的部份刑期須與現有刑期累加,導致最高合併監禁達22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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