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及九名共同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明知警方於上訴後已確認禁止下,仍組織及煽動一場未經授權的公眾遊行。四名被告於9月30日舉行了廣泛播放的新聞發布會,並利用社交媒體呼籲公眾參與從銅鑼灣轉往中環的遊行。所有被告均承認組織未經授權集會,其中部分被告亦承認煽動及參與指控。隨後的遊行導致大規模道路封閉、破壞公物,並兌現警方情報所警告的暴力威脅。法庭其後闡述了判處即時監禁刑期的原則及理由。
法官根據《公安條例》及《黃之鋒》案、《鍾嘉豪》案和《潘榕偉》案等權威案例,採用了威懾和懲罰性標準,認為為維持公共秩序及阻嚇類似行為,必須即時監禁。
法庭援引被告透過新聞發布會及社交媒體進行預謀性煽動、故意抗拒警方合法限制、在活動期間暴力及混亂成真,以及對交通、公共安全和財產造成重大擾亂。
法官認為考慮到真實的暴力風險,公民抗命論點分量不足;憲法所保障的集會權須受合法限制;政治動機與量刑無關;個人減刑理由不能凌駕於威懾需要之上。
法官判處前四名被告因煽動及組織指控各以18個月監禁,並同期執行;第五至八名被告就組織集會各判監14個月;對第九及第十名被告則判處14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並就部分刑期頒令與先前判刑連續執行,以體現整體性原則。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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