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79 DCCC534/2020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179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控罪: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沒有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及九名共同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明知警方於上訴後已確認禁止下,仍組織及煽動一場未經授權的公眾遊行。四名被告於9月30日舉行了廣泛播放的新聞發布會,並利用社交媒體呼籲公眾參與從銅鑼灣轉往中環的遊行。所有被告均承認組織未經授權集會,其中部分被告亦承認煽動及參與指控。隨後的遊行導致大規模道路封閉、破壞公物,並兌現警方情報所警告的暴力威脅。法庭其後闡述了判處即時監禁刑期的原則及理由。

法官根據《公安條例》及《黃之鋒》案、《鍾嘉豪》案和《潘榕偉》案等權威案例,採用了威懾和懲罰性標準,認為為維持公共秩序及阻嚇類似行為,必須即時監禁。

法庭援引被告透過新聞發布會及社交媒體進行預謀性煽動、故意抗拒警方合法限制、在活動期間暴力及混亂成真,以及對交通、公共安全和財產造成重大擾亂。

法官認為考慮到真實的暴力風險,公民抗命論點分量不足;憲法所保障的集會權須受合法限制;政治動機與量刑無關;個人減刑理由不能凌駕於威懾需要之上。

法官判處前四名被告因煽動及組織指控各以18個月監禁,並同期執行;第五至八名被告就組織集會各判監14個月;對第九及第十名被告則判處14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並就部分刑期頒令與先前判刑連續執行,以體現整體性原則。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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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79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0-01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及九名共同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明知警方於上訴後已確認禁止下,仍組織及煽動一場未經授權的公眾遊行。四名被告於9月30日舉行了廣泛播放的新聞發布會,並利用社交媒體呼籲公眾參與從銅鑼灣轉往中環的遊行。所有被告均承認組織未經授權集會,其中部分被告亦承認煽動及參與指控。隨後的遊行導致大規模道路封閉、破壞公物,並兌現警方情報所警告的暴力威脅。法庭其後闡述了判處即時監禁刑期的原則及理由。</p><p>法官根據《公安條例》及《黃之鋒》案、《鍾嘉豪》案和《潘榕偉》案等權威案例,採用了威懾和懲罰性標準,認為為維持公共秩序及阻嚇類似行為,必須即時監禁。</p><p>法庭援引被告透過新聞發布會及社交媒體進行預謀性煽動、故意抗拒警方合法限制、在活動期間暴力及混亂成真,以及對交通、公共安全和財產造成重大擾亂。</p><p>法官認為考慮到真實的暴力風險,公民抗命論點分量不足;憲法所保障的集會權須受合法限制;政治動機與量刑無關;個人減刑理由不能凌駕於威懾需要之上。</p><p>法官判處前四名被告因煽動及組織指控各以18個月監禁,並同期執行;第五至八名被告就組織集會各判監14個月;對第九及第十名被告則判處14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並就部分刑期頒令與先前判刑連續執行,以體現整體性原則。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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