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被告及另外九人在警方就2019年10月1日一個由市民人權團體倡議的公眾遊行作出禁止令並敗訴上訴後被控。被告1至4舉行記者會並發佈社交媒體訊息,煽動公眾參與,然後所有被告組織及領導由銅鑼灣至中環的遊行,期間封鎖道路、擾亂公共秩序並發生暴力及破壞行為。所有被告均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被告1至4承認煽動,而被告7及10承認參與。
法官適用既有的維護公共秩序量刑原則,強調阻嚇及懲罰,並援引(黃之鋒、鍾嘉豪、潘榕偉)等案例,認為鑑於真實的暴力風險,對於煽動、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行為須判處即時監禁。
考慮到被告1至4透過記者會及社交媒體進行蓄意煽動、廣泛的宣傳、不理會法定禁止令,以及沿途有大規模阻礙、破壞及暴力的證據,並基於維護公共秩序的需要,法官訂立了量刑起點(煽動及組織24個月、單純組織18個月、參與12個月),因被告及早認罪而減刑25%,並僅對個人求情給予有限考量。
法官認為,集會及表達自由受法律規限,被告在暴力騷亂期間呼籲無視合法禁止令既天真又危及公共安全;當暴力風險實現時,「公民抗命」行為並不構成有重大減輕責任的因素。
被告1至4各就煽動及組織罪判處18個月同期徒刑。被告5至8各就組織罪判處14個月徒刑。被告7另就參與罪判處9個月同期徒刑,並激活其早前判處的14天緩刑,與之連續執行。被告10就參與罪判處9個月同期徒刑,其14個月組織罪刑期獲緩刑24個月。被告9及10的14個月組織罪刑期均獲緩刑24個月。根據整體考量原則,累犯的實際監禁刑期介乎12至22個月不等。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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