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2019年9月30日,首四名被告舉行非法新聞發布會並利用社交媒體煽動公眾人士於國慶日參加公開遊行,儘管警方已發出禁止令及上訴被駁回。2019年10月1日,全部十名被告組織並領導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的未經許可集會,期間沿途發生暴力衝突、阻塞道路、刑事損毀及縱火等行為,遊行最後於遮打道結束。
法院根據《公安條例》(第17A條)及普通法的煽動罪條文,並參照律政司司長訴黃智鋒、鍾嘉豪及潘榕偉等案的判例。量刑準則強調懲罰與一般威懾並重,以維持公共秩序,並將暴力威脅或實際使用暴力或其真實風險視為加重因素。根據吳文南案對認罪協商給予減刑。
加重因素包括事前策劃的煽動行為,透過廣泛播出的新聞發布會和社交媒體;參與人數眾多;累犯及藐視合法禁令;以及實際發生的阻塞道路、破壞公物、汽油彈襲擊和交通癱瘓。減輕因素因被告的前科及近期判刑而受限;只有兩名有傑出長期公共服務記錄的被告獲緩刑。所有被告均辯稱是公民抗命及和平意圖,但實際存在的暴力風險被忽視。
法官認為集會與表達自由權利須受法律限制,被告在面對已公開的警方情報警告有暴力風險時,仍天真地依賴所謂和平行為承諾。他們的行為已構成嚴重破壞公共秩序,應立即判處監禁。公民抗命的論點不能減輕其故意違法並危害安全的決定。
法庭即時判處監禁,詳情如下:被告1–4各因煽動及組織罪判監18個月,其中被告2需連續服刑額外6個月(合共20個月),被告3需連續服刑額外4個月(合共22個月);被告5判監14個月;被告6判監14個月,並於現有刑期後連續服刑4個月(合共12個月);被告7判監14個月,並於已執行的緩刑後連續服刑14天;被告8判監14個月,並需連續服刑6個月(合共20個月);被告9及被告10各判監14個月,緩刑24個月,其中被告10的刑期全部緩刑。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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