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所有十名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被控組織、煽動及參與未經授權的公眾集會。警方處長合法禁止國慶日遊行,且上訴被駁回後,被告1–4召開記者會並在社交媒體發文,呼籲大規模參與。在假期當天,他們率領橫額遊行,由銅鑼灣至中環,一邊高呼政治口號,一邊伴隨道路阻塞、破壞公物及衝突前行。被告承認煽動、組織及明知而參與的不同罪名。
法官運用了既定的量刑原則,對公共秩序罪行既要懲罰又要威嚇,並援引先例(Wong Chi Fung、Chung Ka Ho、Poon Yung Wai),同時考慮未經授權集會內固有的暴力風險或實際發生的暴力情況。
被告明知故犯,公然無視合法禁令,在動亂升級期間策劃大規模遊行,無視警方可信的暴力預警,並導致嚴重擾亂及財產損失,因而只有判處即時監禁才能發揮有效威嚇。
法官認為,就每日暴力紀錄而言,呼籲公民抗命並保證和平行動過於天真;法例對集會的限制屬合憲;無論政治信念為何,尊重法律都是必要的。
被告1–4就煽動及組織罪併科,分別被判18個月監禁。被告5、6及8因組織罪被判14個月監禁,其中部分刑期與現有刑期連接執行。被告7因組織及參與罪併科被判14個月監禁,並啟動14天緩刑。被告9被判14個月監禁,緩刑期為24個月。被告10被判14個月監禁,緩刑期為24個月,並就參與罪另併科9個月監禁。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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