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於 30 September 2019,一群被告舉行了大肆宣傳的記者招待會,煽動公眾參加原定於 1 October 的未經許可遊行,儘管該遊行已在上訴中獲警方禁止。情報及公眾警告已指出有可信的暴力及嚴重公共秩序混亂風險。被告全然不顧,十人組織並領導隊伍,從銅鑼灣經灣仔及金鐘步行至中環,組成橫額方陣,高呼政治口號,阻礙主要道路及公共交通,並目睹沿途破壞及暴力行為。他們承認根據《公安條例》煽動、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之罪,並於 17 May 2021 承認罪行全部詳情。
法官根據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ng Ka Ho 確立的懲罰及阻嚇原則,將暴力威脅及風險視為加重因素。對涉嫌煽動及組織具潛在暴力風險的未經批准集結之量刑因素,參照上述案例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Yung Wai。即時監禁刑期被認定為唯一適當選擇。
被告明知故犯,無視明確的法律限制,策劃公眾活動以最大化參與人數,並在暴力事件頻發的高風險環境中領導大型遊行。他們一再堅稱和平意圖,卻在當時的暴力動亂背景下顯得天真。鑑於屢犯及維持公共秩序的需要,個人減刑情節及良好品格幾乎毫無分量。
集會及表達自由並非絕對,必須遵從為公共安全而設的合法限制。被告的政治信念及所謂的公民抗命主張,不能為故意違法及大型未經批准集結固有的暴力風險作辯解。
法庭對所有被告均即時執行監禁刑罰。首四名被告各判入獄18個月,就煽動及組織罪並行執行;第五至第八名被告各因組織罪被判監禁14個月,第七名被告就參與罪判監禁9個月,與組織罪刑期並行執行,並因違反先前緩刑條件而啟動額外的連續刑期;第九及第十名被告各被判監禁14個月,緩刑24個月,第十名被告9個月的參與罪刑期亦緩刑24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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