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83 DCCC534/2020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183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控罪: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沒有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於 30 September 2019,一群被告舉行了大肆宣傳的記者招待會,煽動公眾參加原定於 1 October 的未經許可遊行,儘管該遊行已在上訴中獲警方禁止。情報及公眾警告已指出有可信的暴力及嚴重公共秩序混亂風險。被告全然不顧,十人組織並領導隊伍,從銅鑼灣經灣仔及金鐘步行至中環,組成橫額方陣,高呼政治口號,阻礙主要道路及公共交通,並目睹沿途破壞及暴力行為。他們承認根據《公安條例》煽動、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之罪,並於 17 May 2021 承認罪行全部詳情。

法官根據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ng Ka Ho 確立的懲罰及阻嚇原則,將暴力威脅及風險視為加重因素。對涉嫌煽動及組織具潛在暴力風險的未經批准集結之量刑因素,參照上述案例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Yung Wai。即時監禁刑期被認定為唯一適當選擇。

被告明知故犯,無視明確的法律限制,策劃公眾活動以最大化參與人數,並在暴力事件頻發的高風險環境中領導大型遊行。他們一再堅稱和平意圖,卻在當時的暴力動亂背景下顯得天真。鑑於屢犯及維持公共秩序的需要,個人減刑情節及良好品格幾乎毫無分量。

集會及表達自由並非絕對,必須遵從為公共安全而設的合法限制。被告的政治信念及所謂的公民抗命主張,不能為故意違法及大型未經批准集結固有的暴力風險作辯解。

法庭對所有被告均即時執行監禁刑罰。首四名被告各判入獄18個月,就煽動及組織罪並行執行;第五至第八名被告各因組織罪被判監禁14個月,第七名被告就參與罪判監禁9個月,與組織罪刑期並行執行,並因違反先前緩刑條件而啟動額外的連續刑期;第九及第十名被告各被判監禁14個月,緩刑24個月,第十名被告9個月的參與罪刑期亦緩刑24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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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83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0-01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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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於 30 September 2019,一群被告舉行了大肆宣傳的記者招待會,煽動公眾參加原定於 1 October 的未經許可遊行,儘管該遊行已在上訴中獲警方禁止。情報及公眾警告已指出有可信的暴力及嚴重公共秩序混亂風險。被告全然不顧,十人組織並領導隊伍,從銅鑼灣經灣仔及金鐘步行至中環,組成橫額方陣,高呼政治口號,阻礙主要道路及公共交通,並目睹沿途破壞及暴力行為。他們承認根據《公安條例》煽動、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之罪,並於 17 May 2021 承認罪行全部詳情。</p><p>法官根據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ng Ka Ho 確立的懲罰及阻嚇原則,將暴力威脅及風險視為加重因素。對涉嫌煽動及組織具潛在暴力風險的未經批准集結之量刑因素,參照上述案例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Yung Wai。即時監禁刑期被認定為唯一適當選擇。</p><p>被告明知故犯,無視明確的法律限制,策劃公眾活動以最大化參與人數,並在暴力事件頻發的高風險環境中領導大型遊行。他們一再堅稱和平意圖,卻在當時的暴力動亂背景下顯得天真。鑑於屢犯及維持公共秩序的需要,個人減刑情節及良好品格幾乎毫無分量。</p><p>集會及表達自由並非絕對,必須遵從為公共安全而設的合法限制。被告的政治信念及所謂的公民抗命主張,不能為故意違法及大型未經批准集結固有的暴力風險作辯解。</p><p>法庭對所有被告均即時執行監禁刑罰。首四名被告各判入獄18個月,就煽動及組織罪並行執行;第五至第八名被告各因組織罪被判監禁14個月,第七名被告就參與罪判監禁9個月,與組織罪刑期並行執行,並因違反先前緩刑條件而啟動額外的連續刑期;第九及第十名被告各被判監禁14個月,緩刑24個月,第十名被告9個月的參與罪刑期亦緩刑24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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