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84 DCCC534/2020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184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控罪: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沒有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被告1至4承認教唆他人明知參與未獲批准的集結罪名,所有十名被告均承認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組織未經批准的公共遊行罪名。儘管警方基於重大公共安全及秩序風險而頒布的禁制令經上訴後仍獲維持,被告1至4仍召開記者會及在社交媒體上發帖,敦促大眾參加由銅鑼灣至中環的遊行。遊行當日,所有被告帶領橫額隊伍,領頭與數千名示威者高呼反政府口號,阻塞主要道路,並在路線及終點的政府辦公大樓附近引發破壞公物、縱火及阻礙公務等行為。該遊行導致大規模交通及商業中斷,儘管被告聲稱倡導非暴力,其所擔憂的暴力行為仍然出現。

對非法集結罪必須即時判處監禁,以達到足夠的懲罰及威懾效果,這符合先例所強調的大型示威固有暴力風險及維護公共秩序的需要。

被告無視合法禁令,在動盪情勢下組織大規模未經批准遊行,其行動可預見地導致擾亂及暴力行為,理應判處懲罰性及具威懾性的監禁。他們聲稱和平意圖及公民抗命的說法,已被實際發生的暴力事件及重複違法行為所削弱。

儘管集會及表達為受保障權利,但須受法定限制。被告在明知風險下,仍故意無視明確的法律要求並挑戰公共秩序,顯示其嚴重罪責,無可因個人減刑因素而抵銷。

法官對被告1至4判處18個月監禁(教唆及組織罪刑期同期執行);對被告5至8因組織遊行判處14個月監禁;並對被告7及10因參與遊行額外判處9個月監禁,與主刑同期執行。被告9及10的14個月刑期獲緩刑24個月。被告2、3、6及8的部分刑期被命令與相關案件先前刑期連續執行,使其實際監禁刑期最多達22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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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84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0-01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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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指出,被告1至4承認教唆他人明知參與未獲批准的集結罪名,所有十名被告均承認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組織未經批准的公共遊行罪名。儘管警方基於重大公共安全及秩序風險而頒布的禁制令經上訴後仍獲維持,被告1至4仍召開記者會及在社交媒體上發帖,敦促大眾參加由銅鑼灣至中環的遊行。遊行當日,所有被告帶領橫額隊伍,領頭與數千名示威者高呼反政府口號,阻塞主要道路,並在路線及終點的政府辦公大樓附近引發破壞公物、縱火及阻礙公務等行為。該遊行導致大規模交通及商業中斷,儘管被告聲稱倡導非暴力,其所擔憂的暴力行為仍然出現。</p><p>對非法集結罪必須即時判處監禁,以達到足夠的懲罰及威懾效果,這符合先例所強調的大型示威固有暴力風險及維護公共秩序的需要。</p><p>被告無視合法禁令,在動盪情勢下組織大規模未經批准遊行,其行動可預見地導致擾亂及暴力行為,理應判處懲罰性及具威懾性的監禁。他們聲稱和平意圖及公民抗命的說法,已被實際發生的暴力事件及重複違法行為所削弱。</p><p>儘管集會及表達為受保障權利,但須受法定限制。被告在明知風險下,仍故意無視明確的法律要求並挑戰公共秩序,顯示其嚴重罪責,無可因個人減刑因素而抵銷。</p><p>法官對被告1至4判處18個月監禁(教唆及組織罪刑期同期執行);對被告5至8因組織遊行判處14個月監禁;並對被告7及10因參與遊行額外判處9個月監禁,與主刑同期執行。被告9及10的14個月刑期獲緩刑24個月。被告2、3、6及8的部分刑期被命令與相關案件先前刑期連續執行,使其實際監禁刑期最多達22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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