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85 DCCC534/2020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185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控罪: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沒有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十名被告均與一個民間人權陣線有關聯,於2019年10月1日組織並參與一場未經批准的公共遊行,儘管其受到警方禁制令並於上訴中獲確認。四名被告於2019年9月30日召開廣泛報道的記者會,並利用社交媒體煽動大眾參與由銅鑼灣到中環的遊行,口號要求普選及五大訴求。遊行封閉主要道路,擾亂公共運輸,並與破壞、公路設置路障、縱火和暴力等非法行為交織,相關暴力行為已被當時的媒體畫面捕捉。兩名被告承認在明知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參與該集會,而十名被告均承認組織該活動。該等罪行發生於2019年6月以來日益升級的社會動盪期間,其前即發生多次暴力衝突及汽油彈襲擊,而遊行負責人於行進結束時並未對參與者提出警告或驅散,儘管有真實情報警示計劃中可能的暴力。

法官採納了有關非法集結的主要上訴法院判例中的既定量刑原則,並根據《公安條例》認為須即時入獄以達到懲罰和威嚇效果。法官倚重《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及後續權威判例,將實際或威脅暴力及公眾混亂視為加重刑責因素,並在評估適當刑罰時拒絕僅以暴力程度區分集結。

法官認為被告明知故犯,藉事先策劃的記者會及社交媒體組織大規模動員,在明顯風險及沿途暴力事件的背景下,聲稱意圖保持和平屬天真作法。被告未有回應情報警告,且在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活動中擔當領導角色,實需作出與罪行嚴重程度相稱的懲戒及威懾刑罰。

法官強調,憲制上的集會及表達權利須受合法限制,而當暴力及混亂是可預見的時候,政治動機或對民間抗命的訴求不能減輕其罪責。被告的道德責任重大,單純倡導非暴力無法抵銷周邊動盪局勢及參與者的非法行為。

所有被告均被判即時入獄。被告1至4各被判監禁18個月;被告5至8各判14個月;被告9及10被判14個月,緩刑24個月。對於已有刑期者,新刑期部分須連續執行,使合計有效刑期最多達22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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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85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0-01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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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指出,十名被告均與一個民間人權陣線有關聯,於2019年10月1日組織並參與一場未經批准的公共遊行,儘管其受到警方禁制令並於上訴中獲確認。四名被告於2019年9月30日召開廣泛報道的記者會,並利用社交媒體煽動大眾參與由銅鑼灣到中環的遊行,口號要求普選及五大訴求。遊行封閉主要道路,擾亂公共運輸,並與破壞、公路設置路障、縱火和暴力等非法行為交織,相關暴力行為已被當時的媒體畫面捕捉。兩名被告承認在明知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參與該集會,而十名被告均承認組織該活動。該等罪行發生於2019年6月以來日益升級的社會動盪期間,其前即發生多次暴力衝突及汽油彈襲擊,而遊行負責人於行進結束時並未對參與者提出警告或驅散,儘管有真實情報警示計劃中可能的暴力。</p><p>法官採納了有關非法集結的主要上訴法院判例中的既定量刑原則,並根據《公安條例》認為須即時入獄以達到懲罰和威嚇效果。法官倚重《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及後續權威判例,將實際或威脅暴力及公眾混亂視為加重刑責因素,並在評估適當刑罰時拒絕僅以暴力程度區分集結。</p><p>法官認為被告明知故犯,藉事先策劃的記者會及社交媒體組織大規模動員,在明顯風險及沿途暴力事件的背景下,聲稱意圖保持和平屬天真作法。被告未有回應情報警告,且在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活動中擔當領導角色,實需作出與罪行嚴重程度相稱的懲戒及威懾刑罰。</p><p>法官強調,憲制上的集會及表達權利須受合法限制,而當暴力及混亂是可預見的時候,政治動機或對民間抗命的訴求不能減輕其罪責。被告的道德責任重大,單純倡導非暴力無法抵銷周邊動盪局勢及參與者的非法行為。</p><p>所有被告均被判即時入獄。被告1至4各被判監禁18個月;被告5至8各判14個月;被告9及10被判14個月,緩刑24個月。對於已有刑期者,新刑期部分須連續執行,使合計有效刑期最多達22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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