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86 DCCC534/2020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186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控罪: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沒有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被告包括一個民間人權陣線的高層人物和活躍分子,明知在2019年10月1日國慶日舉行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屬非法,仍然組織及煽動該遊行,儘管警方已正式發出禁制令及上訴委員會已駁回上訴。2019年9月30日,被告1至4舉行了廣泛報道的新聞發布會,並在社交媒體上呼籲「和平、理性及非暴力」參與,明確無視《公安條例》下申領不反對通知書的要求。警方的禁制令有書面反對理由,指出2019年6月至9月期間曾有數月暴力動亂,包括汽油彈襲擊、縱火、襲擊警務人員及可靠情報顯示意圖破壞。10月1日,十名被告全部在銅鑼灣集合,展示要求政治改革的橫額,並帶領數千人沿軒尼詩道經灣仔和金鐘遊行至中環。沿途示威者設置路障、破壞財物、堵塞道路及車站,並爆發包括投擲汽油彈及擲石的暴力行為。被告1至4就煽動明知參加未經批准集結(第一項控罪)認罪,所有十名被告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第三項控罪)認罪,被告7及10並另就明知參加集結(第四項控罪)認罪,全部詳情已於2021年5月承認。

法官閣下採取懲戒性及懲罰性的量刑方式,要求立即監禁,並援引香港權威案例(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鍾嘉豪、潘榕偉)強調懲罰、威懾及維護公共秩序;即使未實際發生暴力,只要大規模集會存在暴力風險或威脅,亦須處以嚴厲刑罰。

加重因素包括被告透過新聞發布會及社交媒體,在動盪環境下向大眾作出高調、預謀性的煽動;若干被告屢次犯案;以及集會造成的秩序混亂、破壞及暴力。減輕因素則考慮到部分被告真誠相信和平性公民抗命、其過往良好品格、公共服務記錄及個人陳情信,但鑑於嚴重的公眾秩序破壞,這些因素分量有限。

法官閣下認為集會自由並非絕對,被告天真地以為在不斷升級的動亂中可以保證和平遊行是不切實際的。她認定他們的公民抗命動機不足以抵消故意違抗合法禁制及實際存在並已發生的暴力風險,並裁定必須施以嚴厲刑罰,以維護法治及威懾類似行為。

法院對所有被告即時判處監禁:被告1–4各判處18個月監禁(各項控罪同期執行);被告5–8各判處14個月監禁;被告9及10各判處14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各項刑期同期執行,重犯的部分刑期則與現有刑期連續執行;如在24個月觀察期內再次定罪,緩刑即予執行。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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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86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0-01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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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指出,被告包括一個民間人權陣線的高層人物和活躍分子,明知在2019年10月1日國慶日舉行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屬非法,仍然組織及煽動該遊行,儘管警方已正式發出禁制令及上訴委員會已駁回上訴。2019年9月30日,被告1至4舉行了廣泛報道的新聞發布會,並在社交媒體上呼籲「和平、理性及非暴力」參與,明確無視《公安條例》下申領不反對通知書的要求。警方的禁制令有書面反對理由,指出2019年6月至9月期間曾有數月暴力動亂,包括汽油彈襲擊、縱火、襲擊警務人員及可靠情報顯示意圖破壞。10月1日,十名被告全部在銅鑼灣集合,展示要求政治改革的橫額,並帶領數千人沿軒尼詩道經灣仔和金鐘遊行至中環。沿途示威者設置路障、破壞財物、堵塞道路及車站,並爆發包括投擲汽油彈及擲石的暴力行為。被告1至4就煽動明知參加未經批准集結(第一項控罪)認罪,所有十名被告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第三項控罪)認罪,被告7及10並另就明知參加集結(第四項控罪)認罪,全部詳情已於2021年5月承認。</p><p>法官閣下採取懲戒性及懲罰性的量刑方式,要求立即監禁,並援引香港權威案例(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鍾嘉豪、潘榕偉)強調懲罰、威懾及維護公共秩序;即使未實際發生暴力,只要大規模集會存在暴力風險或威脅,亦須處以嚴厲刑罰。</p><p>加重因素包括被告透過新聞發布會及社交媒體,在動盪環境下向大眾作出高調、預謀性的煽動;若干被告屢次犯案;以及集會造成的秩序混亂、破壞及暴力。減輕因素則考慮到部分被告真誠相信和平性公民抗命、其過往良好品格、公共服務記錄及個人陳情信,但鑑於嚴重的公眾秩序破壞,這些因素分量有限。</p><p>法官閣下認為集會自由並非絕對,被告天真地以為在不斷升級的動亂中可以保證和平遊行是不切實際的。她認定他們的公民抗命動機不足以抵消故意違抗合法禁制及實際存在並已發生的暴力風險,並裁定必須施以嚴厲刑罰,以維護法治及威懾類似行為。</p><p>法院對所有被告即時判處監禁:被告1–4各判處18個月監禁(各項控罪同期執行);被告5–8各判處14個月監禁;被告9及10各判處14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各項刑期同期執行,重犯的部分刑期則與現有刑期連續執行;如在24個月觀察期內再次定罪,緩刑即予執行。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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