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在2019年9月底,儘管警方已發出禁制令並駁回上訴,被告及三名共同籌辦人於9月30日召開大規模記者會,煽動公眾參與10月1日的未經批准遊行。隨後,他們與另外六人帶領遊行隊伍由銅鑼灣行經主要道路至中環,要求政治改革。數千人跟隨,高呼反政府口號,阻塞主要幹道,破壞財產,並在沿途引發暴力衝突和汽油彈襲擊。十名被告全部對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認罪,而首四名被告亦承認煽動罪名。
法官適用既有《公安條例》原則及相關上訴法院判例,強調威懾、懲罰及維護公共秩序。認為即時監禁刑期為唯一合適的處罰方式,並按被告之角色、煽動手段及實際暴力風險釐定起刑點,並就認罪作出減刑考量。
被告在高度動盪的社會狀況下,故意無視對公眾集會的合法限制。他們利用預先策劃的新聞發布會及社交媒體招募大批人群,明知存在暴力風險。鑒於同時期情報顯示有預謀攻擊及騷亂升級,他們聲稱和平示威的承諾被視為幼稚。累犯及擔任領導角色的被告承擔較高罪責。相比之下,民事抗命的動機及品格證明對於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及對安全的威脅幾乎沒有影響。
法官認為憲法保障的集會及表達自由須受法定限制,政治動機與量刑嚴重性無關。被告未能回應警方的安全顧慮或反駁可靠情報中所顯示的暴力威脅,削弱了其辯護。法院拒絕緩刑申請,僅對兩名被動參與者的刑期予以中止執行。
被告1至4號作為煽動者及組織者,各被判監禁18個月。被告5至8號作為組織者或主要參與者,各被判監禁14個月。被告9號作為被動的組織者,獲判監禁14個月,緩期24個月執行。被告7號另有一項14日的緩刑已被啟動執行。被告10號獲判監禁14個月,緩期24個月執行。有關煽動罪(第1項指控)、組織罪(第3項指控)及參與罪(第4項指控)的刑期,按指定方式就其累計罪責決定同期或連續執行。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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