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88 DCCC534/2020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188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控罪: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沒有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被告1至被告4就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授權集會一罪承認罪名,此集會於2019年9月30日的記者會後舉行;而所有十名被告其後亦就組織未經授權集會,以及就被告7和被告10分別參與2019年10月1日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的未經授權公眾遊行一罪(該遊行的警方禁止令在上訴中獲維持)承認罪名;該遊行沿途有人高呼政治口號、堵塞道路、破壞公物及施行暴力,所有被告並對其罪行的全部詳情作出承認。

法官採取威懾及懲罰性裁量,根據處理非法集會及煽惑的判例(律政司司長訴黃志峰;鍾嘉豪;潘穎蔚)即時施以監禁,並認識到大型聚集對公共秩序及可能引發暴力的本質風險,同時裁定集會自由並非絕對。

量刑理由包括被告有意違抗合法禁令及煽動大批人參與未經授權集會,該行為具有可預見的混亂及暴力風險;從輕或和平意圖的理由分量甚微;被告屢次犯罪;以及為透過懲罰及一般威懾來維護公共秩序的需要。

法官認為結社的基本權利須受法律限制,未獲許可的大型聚集存有實際暴力風險,若沒有真實非暴力行為的所謂公民抗命抗辯則欠缺減輕刑罰的效力,而在嚴重社會動盪期間屢次違法更應予以嚴厲譴責。

被告1至4各被判處18個月監禁,並同時執行;被告5至8各被判處14個月監禁;被告9及10各被判處14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88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0-01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指出,被告1至被告4就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授權集會一罪承認罪名,此集會於2019年9月30日的記者會後舉行;而所有十名被告其後亦就組織未經授權集會,以及就被告7和被告10分別參與2019年10月1日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的未經授權公眾遊行一罪(該遊行的警方禁止令在上訴中獲維持)承認罪名;該遊行沿途有人高呼政治口號、堵塞道路、破壞公物及施行暴力,所有被告並對其罪行的全部詳情作出承認。</p><p>法官採取威懾及懲罰性裁量,根據處理非法集會及煽惑的判例(律政司司長訴黃志峰;鍾嘉豪;潘穎蔚)即時施以監禁,並認識到大型聚集對公共秩序及可能引發暴力的本質風險,同時裁定集會自由並非絕對。</p><p>量刑理由包括被告有意違抗合法禁令及煽動大批人參與未經授權集會,該行為具有可預見的混亂及暴力風險;從輕或和平意圖的理由分量甚微;被告屢次犯罪;以及為透過懲罰及一般威懾來維護公共秩序的需要。</p><p>法官認為結社的基本權利須受法律限制,未獲許可的大型聚集存有實際暴力風險,若沒有真實非暴力行為的所謂公民抗命抗辯則欠缺減輕刑罰的效力,而在嚴重社會動盪期間屢次違法更應予以嚴厲譴責。</p><p>被告1至4各被判處18個月監禁,並同時執行;被告5至8各被判處14個月監禁;被告9及10各被判處14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