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因2019年10月1日舉行之違禁公眾遊行而被控罪,並已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出庭。首四名被告於2019年9月30日先後舉行兩次記者會,煽動公眾參加未經准許之集會,儘管警方的正式禁止令已於上訴中獲維持。十名被告當日組織並領導了一個由銅鑼灣至中環之遊行,攜帶橫額、高喊政治口號並堵塞道路。路線沿途及多處地點爆發暴力及破壞行為,包括破壞、公然縱火、汽油彈襲擊及阻礙公眾,足見該集會既不和平亦不守法。被告在承認煽動、組織及參與罪行後,法庭聆訊了大量事實及背景證據,包括有關計劃性暴力的情報,隨即進行量刑。
法庭參照有關非法及未經准許集會的案例,特別是黃之鋒、鍾嘉豪及潘榕偉案,採用懲罰性及威懾性量刑架構。量刑須體現大型集會固有的暴力風險,維護公共秩序,並兼顧一般及個別威懾效果。
加重因素包括事先籌劃之記者會以最大化宣傳、無視合法警方命令,以及參與者實際實施的暴力及擾亂行為。2019年9月香港的嚴重暴力騷亂局勢及預謀襲擊情報亦加重了被告的責任。減輕因素──提前認罪及個人背景──只被有限度考慮,民事不服從動機不足以大幅減輕刑罰。
法官在肯定憲法賦予的集會及表達權利的同時,強調該等權利須受合法限制。被告對和平結果的天真幻想,不能成為他們刻意挑戰公共秩序的辯解。鑑於罪行的嚴重性及威懾需要,立即監禁乃唯一適當選擇。
首至第四名被告各就煽動及組織罪被判處18個月監禁,執行方式為同時進行。第五至第八名被告因組織罪各被判處14個月監禁。第九名被告被判處14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第七名被告就組織罪被判處14個月監禁,與就參與罪判處的9個月監禁同時執行;另因違反先前的緩刑令,啟動額外14天刑期。第十名被告被判處14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同時並就參與罪執行9個月監禁。緩刑刑期如在24個月內再犯可判監禁的罪行,將予重啟執行。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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