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被告全體均為某人權陣線的成員或附屬人士,於2019年9月30日舉行記者招待會,煽動公眾在國慶日參加一場未經授權的遊行,儘管警務處處長已作出合法禁制並經上訴維持。其後,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組織並領導一場未經授權的遊行,從銅鑼灣至中環,處於遊行隊伍前列,展示要求政治改革的橫額,呼喊口號,並率領數千名參與者沿途多次阻塞道路及運輸,導致破壞、公眾阻礙、與警方衝突、汽油彈襲擊及火警,並嚴重擾亂商業及公共秩序。
法官採取威懾及懲罰性量刑方式,參考有關非法及未經授權集會的判例(黃之鋒;鍾嘉豪;潘勇偉),並強調須即時判處監禁以維持公共秩序及遏止未來犯罪。
被告明知有合法禁制仍故意違抗,並在有可信情報顯示計劃暴力的情況下組織及煽動大量人士參與,漠視集會極可能演變成混亂的真實風險;該遊行擾亂交通,造成破壞及暴力行為,而組織者聲稱和平意圖被認為過於天真,無法減輕其罪責。
雖然集會及表達自由受到保障,但須遵守合法限制;若暴力風險成真,公民抗命不構成緩減因素;被告的政治信念及動機與量刑無關;因屢次犯罪及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個人緩刑空間受限。
法庭對四名同時被裁定煽動及組織罪成的被告,判處18個月監禁,互相判處;對四名僅被裁定組織未經授權集會罪成的被告,判處14個月監禁,互相判處;對另外兩名亦被裁定參與未經授權集會罪成的被告,判處14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互相判處。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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