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91 DCCC210/2020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件編號:

anti-elab-191

案件編號:

DCCC210/20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涉事日期 :

2019-09-21

涉事地點 :

屯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參與示威遊行後,與約二百至二百五十名蒙面示威者在屯滙街築起長約12米、深約1.5米的路障,手持自製金屬盾牌及一支尖頭行山杖,在警方多次警告下拒絕散去,並用行山杖敲打水馬、投擲雜物對抗警方。及後警方展開掃蕩行動,被告掙扎抵抗後被制伏及逮捕,搜獲相關攻擊性武器及防護裝備。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案人士年滿17歲不滿25歲,可判處不超過3年監禁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羈留。法庭採用4年3個月監禁為暴動罪量刑基準,12個月監禁為管有武器罪量刑基準,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法庭考慮被告所屬示威群體人數眾多、集體性暴力及破壞行為、使用尖端行山杖對執法人員及公眾構成實際風險;示威持續約半小時,規模大,警告後仍執意對抗,情節嚴重。被告雖有悔意及多封求情信,但出身良好、案發時年僅19歲並非法定減刑理由,須以具高度阻嚇性的刑罰回應,維護社會安寧。

必須嚴厲打擊罔顧法紀、漠視執法人員安危的集體性暴力行為,以維護公眾利益及法治,對涉案年輕示威者亦不可寬縱。

被告因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被判監禁4年3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91
案件編號 DCCC210/2020
裁判官/法官 王詩麗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9-21
涉事地點 屯門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參與示威遊行後,與約二百至二百五十名蒙面示威者在屯滙街築起長約12米、深約1.5米的路障,手持自製金屬盾牌及一支尖頭行山杖,在警方多次警告下拒絕散去,並用行山杖敲打水馬、投擲雜物對抗警方。及後警方展開掃蕩行動,被告掙扎抵抗後被制伏及逮捕,搜獲相關攻擊性武器及防護裝備。</p><p>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案人士年滿17歲不滿25歲,可判處不超過3年監禁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羈留。法庭採用4年3個月監禁為暴動罪量刑基準,12個月監禁為管有武器罪量刑基準,兩項刑期同期執行。</p><p>法庭考慮被告所屬示威群體人數眾多、集體性暴力及破壞行為、使用尖端行山杖對執法人員及公眾構成實際風險;示威持續約半小時,規模大,警告後仍執意對抗,情節嚴重。被告雖有悔意及多封求情信,但出身良好、案發時年僅19歲並非法定減刑理由,須以具高度阻嚇性的刑罰回應,維護社會安寧。</p><p>必須嚴厲打擊罔顧法紀、漠視執法人員安危的集體性暴力行為,以維護公眾利益及法治,對涉案年輕示威者亦不可寬縱。</p><p>被告因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被判監禁4年3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王詩麗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