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參與示威遊行後,與約二百至二百五十名蒙面示威者在屯滙街築起長約12米、深約1.5米的路障,手持自製金屬盾牌及一支尖頭行山杖,在警方多次警告下拒絕散去,並用行山杖敲打水馬、投擲雜物對抗警方。及後警方展開掃蕩行動,被告掙扎抵抗後被制伏及逮捕,搜獲相關攻擊性武器及防護裝備。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案人士年滿17歲不滿25歲,可判處不超過3年監禁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羈留。法庭採用4年3個月監禁為暴動罪量刑基準,12個月監禁為管有武器罪量刑基準,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法庭考慮被告所屬示威群體人數眾多、集體性暴力及破壞行為、使用尖端行山杖對執法人員及公眾構成實際風險;示威持續約半小時,規模大,警告後仍執意對抗,情節嚴重。被告雖有悔意及多封求情信,但出身良好、案發時年僅19歲並非法定減刑理由,須以具高度阻嚇性的刑罰回應,維護社會安寧。
必須嚴厲打擊罔顧法紀、漠視執法人員安危的集體性暴力行為,以維護公眾利益及法治,對涉案年輕示威者亦不可寬縱。
被告因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被判監禁4年3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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