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92 DCCC210/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192

案件編號:

DCCC210/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1

涉事地點 :

屯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1日參與屯門公眾遊行結束後的示威行動,與約200至250名蒙面人士在屯匯街築路障並與警方對峙。被告站於前線,手持自製金屬盾牌及尖頭行山杖,敲打水馬製造聲響並射水、投擲物件,期間警員多次警告仍拒散去。其後在掃蕩行動中被捕,搜出行山杖、盾牌、防護裝備及其他物資。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年齡17至25歲)最高可判監禁3年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羈留。本席採用4年3個月作暴動量刑基準,12個月作管有武器量刑基準。

考慮暴動的規模(半小時內約250人)、使用武器(尖頭行山杖、有預備之防護裝備)、對警員及公眾安全構成實際風險,屬嚴重集體性暴力行為,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被告經審訊後定罪,不適用認罪扣減;其年齡及良好背景並非減刑因素。

拒絕替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認為監禁為唯一適切選擇;兩項控罪刑期應同期執行,以充分回應社會及執法人員安全需要。

被告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92
案件編號 DCCC210/2020
裁判官/法官 王詩麗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9-21
涉事地點 屯門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1日參與屯門公眾遊行結束後的示威行動,與約200至250名蒙面人士在屯匯街築路障並與警方對峙。被告站於前線,手持自製金屬盾牌及尖頭行山杖,敲打水馬製造聲響並射水、投擲物件,期間警員多次警告仍拒散去。其後在掃蕩行動中被捕,搜出行山杖、盾牌、防護裝備及其他物資。</p><p>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年齡17至25歲)最高可判監禁3年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羈留。本席採用4年3個月作暴動量刑基準,12個月作管有武器量刑基準。</p><p>考慮暴動的規模(半小時內約250人)、使用武器(尖頭行山杖、有預備之防護裝備)、對警員及公眾安全構成實際風險,屬嚴重集體性暴力行為,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被告經審訊後定罪,不適用認罪扣減;其年齡及良好背景並非減刑因素。</p><p>拒絕替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認為監禁為唯一適切選擇;兩項控罪刑期應同期執行,以充分回應社會及執法人員安全需要。</p><p>被告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王詩麗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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