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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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210/2020 |
裁判官/法官 | 王詩麗 |
法院 | 區院 |
是否認罪 | 不認罪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暴動 |
判刑 | 判囚 |
涉事日期 | 2019-09-21 |
涉事地點 | 屯門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1日參與屯門公眾遊行結束後的示威行動,與約200至250名蒙面人士在屯匯街築路障並與警方對峙。被告站於前線,手持自製金屬盾牌及尖頭行山杖,敲打水馬製造聲響並射水、投擲物件,期間警員多次警告仍拒散去。其後在掃蕩行動中被捕,搜出行山杖、盾牌、防護裝備及其他物資。</p><p>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年齡17至25歲)最高可判監禁3年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羈留。本席採用4年3個月作暴動量刑基準,12個月作管有武器量刑基準。</p><p>考慮暴動的規模(半小時內約250人)、使用武器(尖頭行山杖、有預備之防護裝備)、對警員及公眾安全構成實際風險,屬嚴重集體性暴力行為,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被告經審訊後定罪,不適用認罪扣減;其年齡及良好背景並非減刑因素。</p><p>拒絕替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認為監禁為唯一適切選擇;兩項控罪刑期應同期執行,以充分回應社會及執法人員安全需要。</p><p>被告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