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94 DCCC534/2020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194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控罪: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沒有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被告1–4於2019年9月30日舉行新聞發佈會,以煽動公眾於10月1日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儘管警方作出合法禁制,而所有十名被告隨即組織並領導從銅鑼灣到中環的遊行。他們攜帶橫額,呼喊政治口號並封鎖主要道路,其間參與者實施破壞、縱火及暴力行為,造成嚴重擾亂。被告1–4承認煽動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所有十名被告均承認組織,且被告7及10亦承認明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法官採取威懾及懲罰性手法,要求即時監禁,並援引《公安條例》及包括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案和律政司司長訴鍾嘉豪案等判例,將暴力的威脅及風險視為加重因素。

被告蓄意違抗警方的合法禁制,公開大肆煽動在動盪環境下集結,明知地危及公共秩序及安全;遊行期間參與者實施阻礙、破壞及暴力行為;多名被告屬重犯,蓄意挑戰法律,理應受到公開譴責、懲罰及威懾。

儘管結社及表達自由受保障,但須受法律限制;當集會存在暴力風險並擾亂公共秩序時,公民抗命不構成減刑因素;蓄意違抗合法禁制削弱法治基礎,並證明須判處監禁。

被告1–4各即時監禁18個月;被告5–8各即時監禁14個月(被告7之參與刑期同時執行);被告9被判監禁14個月,緩刑24個月;被告10被判監禁14個月,緩刑24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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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94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判刑 緩刑
涉事日期 2019-10-01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指出,被告1–4於2019年9月30日舉行新聞發佈會,以煽動公眾於10月1日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儘管警方作出合法禁制,而所有十名被告隨即組織並領導從銅鑼灣到中環的遊行。他們攜帶橫額,呼喊政治口號並封鎖主要道路,其間參與者實施破壞、縱火及暴力行為,造成嚴重擾亂。被告1–4承認煽動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所有十名被告均承認組織,且被告7及10亦承認明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p><p>法官採取威懾及懲罰性手法,要求即時監禁,並援引《公安條例》及包括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案和律政司司長訴鍾嘉豪案等判例,將暴力的威脅及風險視為加重因素。</p><p>被告蓄意違抗警方的合法禁制,公開大肆煽動在動盪環境下集結,明知地危及公共秩序及安全;遊行期間參與者實施阻礙、破壞及暴力行為;多名被告屬重犯,蓄意挑戰法律,理應受到公開譴責、懲罰及威懾。</p><p>儘管結社及表達自由受保障,但須受法律限制;當集會存在暴力風險並擾亂公共秩序時,公民抗命不構成減刑因素;蓄意違抗合法禁制削弱法治基礎,並證明須判處監禁。</p><p>被告1–4各即時監禁18個月;被告5–8各即時監禁14個月(被告7之參與刑期同時執行);被告9被判監禁14個月,緩刑24個月;被告10被判監禁14個月,緩刑24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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