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被告1–4於2019年9月30日舉行新聞發佈會,以煽動公眾於10月1日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儘管警方作出合法禁制,而所有十名被告隨即組織並領導從銅鑼灣到中環的遊行。他們攜帶橫額,呼喊政治口號並封鎖主要道路,其間參與者實施破壞、縱火及暴力行為,造成嚴重擾亂。被告1–4承認煽動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所有十名被告均承認組織,且被告7及10亦承認明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法官採取威懾及懲罰性手法,要求即時監禁,並援引《公安條例》及包括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案和律政司司長訴鍾嘉豪案等判例,將暴力的威脅及風險視為加重因素。
被告蓄意違抗警方的合法禁制,公開大肆煽動在動盪環境下集結,明知地危及公共秩序及安全;遊行期間參與者實施阻礙、破壞及暴力行為;多名被告屬重犯,蓄意挑戰法律,理應受到公開譴責、懲罰及威懾。
儘管結社及表達自由受保障,但須受法律限制;當集會存在暴力風險並擾亂公共秩序時,公民抗命不構成減刑因素;蓄意違抗合法禁制削弱法治基礎,並證明須判處監禁。
被告1–4各即時監禁18個月;被告5–8各即時監禁14個月(被告7之參與刑期同時執行);被告9被判監禁14個月,緩刑24個月;被告10被判監禁14個月,緩刑24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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