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95 DCCC534/2020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195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控罪: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沒有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書指出,被告透過民間人權陣線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組織並煽動非法集會遊行,儘管警方根據可信情報警告計劃中可能出現的暴力而依法禁止。被告1–4號於9月30日及10月1日召開記者會,並透過社交媒體帖子呼籲公眾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所有十名被告均承認組織該遊行;被告1–4號亦承認煽動罪,而被告7號及10號則承認參與罪。數以千計人士參與遊行,高呼政治口號,部分人群則實施破壞、汽油彈襲擊、設置路障及其他暴力行為,嚴重擾亂交通及公共秩序。

法官套用既有的未經批准集會及煽動罪量刑原則,並援引律政司司長訴黃智鋒案及鍾嘉豪案,以強調威懾、懲罰及維護公共秩序的重要性,另參考潘穎瑋案處理煽動罪,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恰當的選項。

法官認為被告在持續社會動盪期間,明知有高度暴力風險下仍刻意組織並煽動被禁遊行。記者會及社交媒體放大了他們違法的號召。該集會造成嚴重擾亂、刑事損壞及暴力行為,被告明知挑戰合法禁令。鑑於累犯及事態混亂規模龐大,個人求情價值有限,故須即時監禁。

法官指出,被告對遊行和平性的信念天真,一旦暴力爆發並不減輕其罪責。在非暴力目標不切實際時,所稱公民抗命主張不足以抵銷罪責。法官強調,集會自由須受法定限制,在動盪環境下違抗此等限制,理應處以嚴厲懲罰。

被告1–4號各被判監18個月,煽動及組織罪同時執行。被告5–8號各被判監14個月。被告9號及10號各被判監14個月,緩刑24個月。累犯在押者須接續執行額外刑期,部分被告最終累計至22個月。緩刑附帶警告,如於24個月內再犯任何可監禁罪行,即被啟動執行全期。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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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95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判刑 緩刑
涉事日期 2019-10-01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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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書指出,被告透過民間人權陣線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組織並煽動非法集會遊行,儘管警方根據可信情報警告計劃中可能出現的暴力而依法禁止。被告1–4號於9月30日及10月1日召開記者會,並透過社交媒體帖子呼籲公眾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所有十名被告均承認組織該遊行;被告1–4號亦承認煽動罪,而被告7號及10號則承認參與罪。數以千計人士參與遊行,高呼政治口號,部分人群則實施破壞、汽油彈襲擊、設置路障及其他暴力行為,嚴重擾亂交通及公共秩序。</p><p>法官套用既有的未經批准集會及煽動罪量刑原則,並援引律政司司長訴黃智鋒案及鍾嘉豪案,以強調威懾、懲罰及維護公共秩序的重要性,另參考潘穎瑋案處理煽動罪,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恰當的選項。</p><p>法官認為被告在持續社會動盪期間,明知有高度暴力風險下仍刻意組織並煽動被禁遊行。記者會及社交媒體放大了他們違法的號召。該集會造成嚴重擾亂、刑事損壞及暴力行為,被告明知挑戰合法禁令。鑑於累犯及事態混亂規模龐大,個人求情價值有限,故須即時監禁。</p><p>法官指出,被告對遊行和平性的信念天真,一旦暴力爆發並不減輕其罪責。在非暴力目標不切實際時,所稱公民抗命主張不足以抵銷罪責。法官強調,集會自由須受法定限制,在動盪環境下違抗此等限制,理應處以嚴厲懲罰。</p><p>被告1–4號各被判監18個月,煽動及組織罪同時執行。被告5–8號各被判監14個月。被告9號及10號各被判監14個月,緩刑24個月。累犯在押者須接續執行額外刑期,部分被告最終累計至22個月。緩刑附帶警告,如於24個月內再犯任何可監禁罪行,即被啟動執行全期。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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