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書指出,被告透過民間人權陣線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組織並煽動非法集會遊行,儘管警方根據可信情報警告計劃中可能出現的暴力而依法禁止。被告1–4號於9月30日及10月1日召開記者會,並透過社交媒體帖子呼籲公眾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所有十名被告均承認組織該遊行;被告1–4號亦承認煽動罪,而被告7號及10號則承認參與罪。數以千計人士參與遊行,高呼政治口號,部分人群則實施破壞、汽油彈襲擊、設置路障及其他暴力行為,嚴重擾亂交通及公共秩序。
法官套用既有的未經批准集會及煽動罪量刑原則,並援引律政司司長訴黃智鋒案及鍾嘉豪案,以強調威懾、懲罰及維護公共秩序的重要性,另參考潘穎瑋案處理煽動罪,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恰當的選項。
法官認為被告在持續社會動盪期間,明知有高度暴力風險下仍刻意組織並煽動被禁遊行。記者會及社交媒體放大了他們違法的號召。該集會造成嚴重擾亂、刑事損壞及暴力行為,被告明知挑戰合法禁令。鑑於累犯及事態混亂規模龐大,個人求情價值有限,故須即時監禁。
法官指出,被告對遊行和平性的信念天真,一旦暴力爆發並不減輕其罪責。在非暴力目標不切實際時,所稱公民抗命主張不足以抵銷罪責。法官強調,集會自由須受法定限制,在動盪環境下違抗此等限制,理應處以嚴厲懲罰。
被告1–4號各被判監18個月,煽動及組織罪同時執行。被告5–8號各被判監14個月。被告9號及10號各被判監14個月,緩刑24個月。累犯在押者須接續執行額外刑期,部分被告最終累計至22個月。緩刑附帶警告,如於24個月內再犯任何可監禁罪行,即被啟動執行全期。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