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被告1至4於2019年9月30日在警務處處長禁止國慶日集會且其上訴被駁回後,舉行了記者會,公開煽動民眾參加2019年10月1日的未經授權遊行。十名被告隨後組織並領導了從銅鑼灣到中環的遊行,攜帶要求政治改革的橫額並高呼反政府口號。沿途數千名參與者進行了阻礙、破壞和暴力行為,包括干擾交通、損壞財產、汽油彈襲擊及攻擊警察,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被告在《公安條例》第17A條下對煽動、組織及參與指控認罪,法庭審理了大量視頻和文件證據,顯示他們的角色及相關社會動盪情況。
法庭採用了威懾性及懲戒性標準,參考〈律政司司長訴黃智鋒、鍾嘉豪及潘咏慧〉一案,以確保刑罰反映未經授權集會的嚴重性、維護公共秩序,並兼顧懲罰與一般威嚇效應。
被告預謀性地違抗合法限制,利用記者會及社交媒體煽動大規模人群,儘管警方情報曾警告存在暴力陰謀,並策劃了一次非法遊行,造成廣泛破壞、損害及真正的暴力風險。
法官認為他們一再宣稱的和平公民抗命幼稚且不現實,強調個人信念與量刑無關,並裁定被告明知故犯並促成了暴力行為及對公共秩序法律的漠視。
被告1至4各被判監18個月;被告5、6及8各被判監14個月;被告7被判監14個月及額外14天;被告9被判監14個月,緩刑24個月;被告10被判監14個月,緩刑24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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