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196 DCCC534/2020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196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控罪: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沒有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被告1至4於2019年9月30日在警務處處長禁止國慶日集會且其上訴被駁回後,舉行了記者會,公開煽動民眾參加2019年10月1日的未經授權遊行。十名被告隨後組織並領導了從銅鑼灣到中環的遊行,攜帶要求政治改革的橫額並高呼反政府口號。沿途數千名參與者進行了阻礙、破壞和暴力行為,包括干擾交通、損壞財產、汽油彈襲擊及攻擊警察,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被告在《公安條例》第17A條下對煽動、組織及參與指控認罪,法庭審理了大量視頻和文件證據,顯示他們的角色及相關社會動盪情況。

法庭採用了威懾性及懲戒性標準,參考〈律政司司長訴黃智鋒、鍾嘉豪及潘咏慧〉一案,以確保刑罰反映未經授權集會的嚴重性、維護公共秩序,並兼顧懲罰與一般威嚇效應。

被告預謀性地違抗合法限制,利用記者會及社交媒體煽動大規模人群,儘管警方情報曾警告存在暴力陰謀,並策劃了一次非法遊行,造成廣泛破壞、損害及真正的暴力風險。

法官認為他們一再宣稱的和平公民抗命幼稚且不現實,強調個人信念與量刑無關,並裁定被告明知故犯並促成了暴力行為及對公共秩序法律的漠視。

被告1至4各被判監18個月;被告5、6及8各被判監14個月;被告7被判監14個月及額外14天;被告9被判監14個月,緩刑24個月;被告10被判監14個月,緩刑24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196
案件編號 DCCC534/2020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判刑 緩刑
涉事日期 2019-10-01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指出,被告1至4於2019年9月30日在警務處處長禁止國慶日集會且其上訴被駁回後,舉行了記者會,公開煽動民眾參加2019年10月1日的未經授權遊行。十名被告隨後組織並領導了從銅鑼灣到中環的遊行,攜帶要求政治改革的橫額並高呼反政府口號。沿途數千名參與者進行了阻礙、破壞和暴力行為,包括干擾交通、損壞財產、汽油彈襲擊及攻擊警察,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被告在《公安條例》第17A條下對煽動、組織及參與指控認罪,法庭審理了大量視頻和文件證據,顯示他們的角色及相關社會動盪情況。</p><p>法庭採用了威懾性及懲戒性標準,參考〈律政司司長訴黃智鋒、鍾嘉豪及潘咏慧〉一案,以確保刑罰反映未經授權集會的嚴重性、維護公共秩序,並兼顧懲罰與一般威嚇效應。</p><p>被告預謀性地違抗合法限制,利用記者會及社交媒體煽動大規模人群,儘管警方情報曾警告存在暴力陰謀,並策劃了一次非法遊行,造成廣泛破壞、損害及真正的暴力風險。</p><p>法官認為他們一再宣稱的和平公民抗命幼稚且不現實,強調個人信念與量刑無關,並裁定被告明知故犯並促成了暴力行為及對公共秩序法律的漠視。</p><p>被告1至4各被判監18個月;被告5、6及8各被判監14個月;被告7被判監14個月及額外14天;被告9被判監14個月,緩刑24個月;被告10被判監14個月,緩刑24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緩刑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