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11 DCCC602/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11

案件編號:

DCCC602/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2-29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20年2月29日晚間,被告參加位於旺角及太子一帶的紀念集會,期間有人設路障堵路,警員PW1即時下車追捕,隨即遭群眾圍毆並投擲雜物,被告在混亂中多次向PW1投擲水瓶及竹枝,並沿彌敦道追趕警員約200米後被捕。

參考梁天琦案確立之暴動罪量刑考慮因素,包括暴動性質(偶發或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及使用武器、持續時間及地點範圍、對公眾或財物之傷害及滋擾、公眾秩序影響、被告角色及認罪態度等。

本案中被告先後三次向警員投擲物件並拾取竹枝追擊,暴力升級,若非被害警員及時獲援,後果難以預料;惟被告並非領導角色,受精神狀況影響判斷,且無前科,案件中途認罪並節省法庭資源。

以類似案件量刑起點為五年起跳,考量被告角色及求情理由,降低至四年三月作起點,並因認罪減刑為兩年十個月。

被告因一項暴動罪被判處監禁兩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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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11
案件編號 DCCC602/2020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2-29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20年2月29日晚間,被告參加位於旺角及太子一帶的紀念集會,期間有人設路障堵路,警員PW1即時下車追捕,隨即遭群眾圍毆並投擲雜物,被告在混亂中多次向PW1投擲水瓶及竹枝,並沿彌敦道追趕警員約200米後被捕。</p><p>參考梁天琦案確立之暴動罪量刑考慮因素,包括暴動性質(偶發或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及使用武器、持續時間及地點範圍、對公眾或財物之傷害及滋擾、公眾秩序影響、被告角色及認罪態度等。</p><p>本案中被告先後三次向警員投擲物件並拾取竹枝追擊,暴力升級,若非被害警員及時獲援,後果難以預料;惟被告並非領導角色,受精神狀況影響判斷,且無前科,案件中途認罪並節省法庭資源。</p><p>以類似案件量刑起點為五年起跳,考量被告角色及求情理由,降低至四年三月作起點,並因認罪減刑為兩年十個月。</p><p>被告因一項暴動罪被判處監禁兩年十個月。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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