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2 DCCC962/2020 縱火

文件編號:

anti-elab-22

案件編號:

DCCC962/2020

控罪:

縱火

涉事日期 :

2019-08-06

涉事地點 :

葵涌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8月6日晚約7時53分持兩個紙皮箱及打火機進入葵涌警署外圍,將其中一紙皮箱點燃後貼向附近水馬,燃燒約1分鐘。途經警員發現後報案,兩名警務人員返回將被告截停並撲熄火種,隨即帶返警署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憎恨差人,欲燒毀警署並聲言持炸彈襲警。閉路電視片段與現場燒焦痕跡相符。

主流縱火量刑基準約4至6年,本案屬低風險且單一行為,先訂3年半為基準,上調至4年,扣減認罪三分之一。

被告有預謀攜帶紙皮箱及打火機縱火,對警署人員及公共財產構成威脅,屬嚴重惡性罪行。儘管無人受傷,其行為潛藏重大風險,且累犯性質須加重刑罰以達阻嚇。

縱火罪極具危險性,對生命及財產構成嚴重威脅,須施以重刑以保障執法人員及公眾安全,並阻嚇他人效法。

最終被告因縱火罪被判處監禁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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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2
案件編號 DCCC962/2020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縱火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8-06
涉事地點 葵涌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8月6日晚約7時53分持兩個紙皮箱及打火機進入葵涌警署外圍,將其中一紙皮箱點燃後貼向附近水馬,燃燒約1分鐘。途經警員發現後報案,兩名警務人員返回將被告截停並撲熄火種,隨即帶返警署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憎恨差人,欲燒毀警署並聲言持炸彈襲警。閉路電視片段與現場燒焦痕跡相符。</p><p>主流縱火量刑基準約4至6年,本案屬低風險且單一行為,先訂3年半為基準,上調至4年,扣減認罪三分之一。</p><p>被告有預謀攜帶紙皮箱及打火機縱火,對警署人員及公共財產構成威脅,屬嚴重惡性罪行。儘管無人受傷,其行為潛藏重大風險,且累犯性質須加重刑罰以達阻嚇。</p><p>縱火罪極具危險性,對生命及財產構成嚴重威脅,須施以重刑以保障執法人員及公眾安全,並阻嚇他人效法。</p><p>最終被告因縱火罪被判處監禁32個月。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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