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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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962/2020 |
裁判官/法官 | 李慶年 |
法院 | 區院 |
是否認罪 | 認罪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縱火 |
判刑 | 判囚 |
涉事日期 | 2019-08-06 |
涉事地點 | 葵涌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8月6日晚約7時53分持兩個紙皮箱及打火機進入葵涌警署外圍,將其中一紙皮箱點燃後貼向附近水馬,燃燒約1分鐘。途經警員發現後報案,兩名警務人員返回將被告截停並撲熄火種,隨即帶返警署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憎恨差人,欲燒毀警署並聲言持炸彈襲警。閉路電視片段與現場燒焦痕跡相符。</p><p>主流縱火量刑基準約4至6年,本案屬低風險且單一行為,先訂3年半為基準,上調至4年,扣減認罪三分之一。</p><p>被告有預謀攜帶紙皮箱及打火機縱火,對警署人員及公共財產構成威脅,屬嚴重惡性罪行。儘管無人受傷,其行為潛藏重大風險,且累犯性質須加重刑罰以達阻嚇。</p><p>縱火罪極具危險性,對生命及財產構成嚴重威脅,須施以重刑以保障執法人員及公眾安全,並阻嚇他人效法。</p><p>最終被告因縱火罪被判處監禁32個月。 |